近年来,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查行动”中,时不时发现一些通缉犯通过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漂白”身份。在办理户籍过程中,他们违反规定,申领了身份证。想要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但此类案件中,违规发放身份证的时间与“清网行动”中发现通缉犯的时间往往存在较长差距。如何把握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成为一个难题。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关于“犯罪日期”的含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犯罪成立之日”、“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 “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犯罪行为停止之日”。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即检察院的意见是,滥用职权罪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或者出现之日,即满足构成要件之日起计算,不是从行为实施之日起算。追诉期限自滥用职权全部犯罪后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罪,即除犯罪行为外,还应当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只有造成利益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玩忽职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玩忽职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条件的职务犯罪,自造成危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有害结果有多个的,从最后一个有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即一、二审法院的意见是,“犯罪日期”应视为犯罪成立之日,即犯罪行为符合全部构成要件之日。 。
滥用职权罪属于后果罪,即除具有犯罪行为外,还必须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玩忽职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玩忽职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条件的职务犯罪,自造成危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有害结果有多个的,从最后一个有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刑法理论中持续犯罪与国家犯罪的概念区别
连续犯罪,又称持续犯罪,是指针对同一客体的犯罪行为自行为开始至结束,且犯罪行为和违法状态处于不间断、连续状态的犯罪。一定期限的,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等待。持续犯罪有以下特点:
首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故意的。
其次,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同时持续,这是持续犯罪的重要特征。
持续犯的犯罪行为一旦实施,犯罪所造成的非法状态,即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状态就已经形成。犯罪行为的继续,也意味着刑事违法行为的继续。
国家犯罪是指犯罪已经发生,但该犯罪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国家犯罪的典型特征是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已先结束,非法状态单独继续。持续犯罪和身份犯罪都涉及非法状态的继续。
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持续犯罪的不法状态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起产生的;而国家犯罪的不法状态是在犯罪行为完成后产生的。
持续犯罪是指行为本身的继续。行为的继续,导致违法状态的继续,即侵害合法利益的行为继续存在,行为构成要件的遵守继续;
但是,犯罪状态发生后,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并没有继续下去,而只是犯罪的违法状态继续下去。
因此,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间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这是刑法对于连续犯罪、继续犯罪的追诉期间的专门规定。
我们认为,滥用权力罪是一种身份犯罪,而不是一种持续犯罪。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完成后,就发生了违法状态,即侵权结果。此后,虽然侵权结果继续存在,但滥用权力本身已经完成,并未继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以滥用职权造成侵害的结果为准。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不从侵权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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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智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