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洗钱风险及防范措施:流程、特点与应对策略

2024-10-15
来源:网络整理

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及其法律防范

一、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

(一)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流程及特征

由于洗钱由安置、培育、融合三个阶段组成,因此利用互联网支付进行洗钱也经历这三个阶段。首先,在安置阶段,犯罪分子可能会开立匿名网络支付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网络支付账户,然后将犯罪资金注入这些账户;或者利用现金、代金券、电子货币或者他人互联网支付账户等匿名资金来源向其开立的互联网支付账户注入资金,从而使犯罪所得和收益进入合法支付系统;或者盗取他人电子资金用于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货币。其次,在培育阶段,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支付的快捷性和跨国性,在不同国家(多个国家)的账户之间迂回转移犯罪资金,同时,尽量避免因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服务提供商对其进行举报,逐渐将其与合法资金整合,并逐渐掩盖其来源、性质以及与犯罪分子的关系。最后,犯罪资金与合法资金完全融合。犯罪分子利用它们通过互联网支付系统购买贵金属、高价值物品、有价证券或房产,或将其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合法资金并提取,从而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彻底清理资金。当然,这三个阶段有时同时发生或重叠,难以区分。从上述洗钱流程不难看出,利用互联网支付进行洗钱具有隐蔽性、低成本、快速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

(二)互联网支付洗钱风险

互联网支付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已经引起了全球最重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关注。中国于2007年加入该组织。该组织主张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反洗钱法律法规。其2012年修订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确立了预防洗钱犯罪(包括网络洗钱犯罪)的全球标准。根据其建议1,各国应识别、评估和了解其面临的洗钱风险,并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确保其预防或减轻洗钱风险的措施与已识别的风险相称。特别是,建议 15 明确要求各国和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与新产品和新业务实践的开发以及新技术或正在开发的技术的使用相关的洗钱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2013年发布的《基于风险的方法指南:预付卡、移动支付和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服务》列出了以下五项衡量互联网支付服务洗钱的措施。危险因素:

1. 非面对面的关系和匿名

互联网支付服务通常缺乏与客户面对面的接触,可用于通过 ATM 网络直接或间接地在世界各地转移资金、进行购物和获取现金。这增加了身份欺诈或客户提供不准确信息来掩盖非法活动的风险。以被誉为“全球网络洗钱第一数字工具”的自由储备银行为例。这种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尽管在开户和进行交易时需要提供交易方的名称。地址和出生日期,但该机构从未核实和验证这些信息,也从未保存纸质交易记录。而如果用户每次转账向自由储备银行支付0.75美元的保密费,他们还可以在转账记录中隐藏自己的账号。

2.地理范围

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转移资金或覆盖广泛地理区域且拥有大量竞争对手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比纯粹的国内商业模式对洗钱犯罪分子更具吸引力。此外,位于一个国家的服务提供商可能向另一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而另一国家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和法规可能不同。自由储备银行于2006年在哥斯达黎加成立。截至2013年5月事件发生时,该银行在全球拥有100万用户,处理了5500万笔交易,并洗钱了60亿美元的犯罪所得。其用户包括来自俄罗斯、中国、越南、美国、尼日利亚等国家的职业黑客、信用卡窃贼、不受监管的赌博公司等。来自17个国家的执法机构参与了调查。

3、注资方式

您为互联网支付账户提供资金的方式会影响其洗钱风险。匿名注资方式的洗钱风险较高,而使用现金的潜在风险最大。互联网支付服务采用预付费模式意味着服务提供商不存在信用风险,因此服务提供商对客户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积极性会降低,从而增加洗钱风险。互联网支付服务可以允许第三方通过匿名来源提供资金,通常是通过使用货币兑换商或虚拟兑换处。如果这些兑换商在转售发行的数字货币或电子货币资金时接受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禁止的支付方式(例如“禁止现金充值”政策),那么洗钱的风险就会增加。以自由储备银行为例,客户可以使用在自由储备银行开设的匿名账户将美元、欧元等货币随意兑换成虚拟货币“LR”,并可以通过匿名方式向其他自由储备银行用户账户注入资金。这个账户。为了避免可以追溯到用户的纸质交易记录,自由储备银行依靠位于马来西亚、俄罗斯和尼日利亚等监管较少的国家的第三方“兑换商”来促进其他货币与其虚拟货币的兑换” LR”。

4. 获得现金的可能性

通过国际 ATM 网络获取现金会增加洗钱风险。互联网支付服务越来越多地与预付卡等其他新支付产品或服务相互关联,而这些其他产品和服务可能间接允许现金提取。自由储备银行允许用户随时通过其兑换商将用户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兑换成真实货币并提取。

5、服务细分

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往往需要涉及多个实体的复杂基础设施,特别是当这些实体由于潜在的碎片化以及可能缺乏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而分布在多个国家时,而这些国家的反洗钱措施较差。可能与法规存在差异,从而大大增加洗钱的风险。使用代理商并依赖无关第三方建立客户关系和充值增加了洗钱风险。当服务提供商对客户关系的各个方面(例如注册、现金购买、兑换现金、交易等)承担全部责任时,风险就会较小。依赖独立第三方发行或兑换电子货币的服务提供商也分散了他们的服务。自由储备银行创始人布多夫斯基在2006年创立该机构时是美国公民。后来,为了避免受到美国法律起诉并被引渡到美国,他于2011年成为哥斯达黎加公民。除了批准位于马来西亚、俄罗斯、尼日利亚等监管较少国家的第三方机构作为“交易所”外,该机构还在中国、香港、澳大利亚、西班牙、塞浦路斯等国家(地区)设立空壳公司。他们将部分资金存入这些空壳公司的账户。

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防止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建议

互联网支付服务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通用词汇部分中定义的“金融机构”,因为它们从事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或者因为它们发行和运营支付方式,因此有义务采取金融机构要求的预防性对策。建议。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例如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报告可疑交易等。

(一)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建议10中,国家应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并核实相关业务信息。此外,国家应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包括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识别受益所有人、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并持续监控:(1)在建立业务关系时; (2) ) 当附带交易金额超过美元或欧元时,或进行建议 16 解释性说明所涵盖的电汇时; (三)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4)当金融机构怀疑先前收集的客户身份资料不准确或不充分时。互联网支付服务通常代表客户持有和管理资金,这意味着他们与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因此,根据建议10,应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确保不以明显虚构的名义开设或持有匿名账户。帐户。各国应确保代表提供商持有资金的金融机构对提供商实施与其构成的风险相称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二)注册登记

当互联网支付服务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词汇中定义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时,其提供商应进行注册或注册,接受监管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义务。建议 14 为国家提供了关于注册或代理人注册的两种选择。国家应要求代理人注册或登记,或者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的提供者应编制现有代理人名单,并将此类名单提供给主管当局。特别是在互联网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适用于有实体建筑物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的辖区登记或登记标准基于互联网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即使服务提供商设立了离岸总部,情况也是如此。

(3) 与电汇相关的义务

建议 16 规定了国家有关电汇的义务。根据建议 16 的解释性说明,各国必须确保金融机构掌握电汇汇款人和受益人的信息,并掌握整个支付链的电汇信息。必须对发起或接收电汇的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然而,各国可以对跨境电汇设定最低限额,低于该限额则无需验证客户和受益人信息,除非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也就是说,对于小于1,000美元或欧元的偶然跨境电汇,适用第十六条提出的说明性说明的要求,并需要提供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以及双方的账号,但无需验证此信息。 。作为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受本建议的约束。

(四)监管方式及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应确保根据建议 26 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分监管。监管机构应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并至少确保作为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经过注册或注册并受到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于通过代理机构分发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各国应确保依赖代理机构实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实体无一例外地将这些代理机构纳入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计划并进行监控这些代理人的合规性。各国应确保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履行其法律框架下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反恐融资监管,无论提供者位于何处。为了协助监管其管辖范围内的服务提供商,各国应考虑根据其法律框架,禁止在其管辖范围内没有实体办事处或代理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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