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佳木斯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印发。全文如下。
佳木斯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学精神为主要内容,协调指导校徽等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活动、校园文化景观、宣传产品等,持续打造体现嘉大精神、特色和历史内涵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副书记、分管后勤副院长、纪委书记、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成员:宣传部、统战部、后勤管理处、团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办公室)、保卫处、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宣传部,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校园文化认同管理
第四条 佳木斯大学的字体、校徽、校旗、校训、校歌以学校规定的样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其颜色、字体、内容和设计元素,并严格规范其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的专项活动标志应当报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除独立法人单位、医学教育、医疗保健等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其他单位不再独立设计院徽、凝练校训或者学院精神,统一使用校徽、校训。
第六条 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应当悬挂校徽、校旗,奏唱校歌。
第四章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由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各单位负责按照谁主办谁的原则对校园文化活动的思想安全、活动安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估,并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大屏幕播放的内容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程序报宣传部批准。活动必须有专人安全负责,有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校外单位租用学校体育场、音乐厅等场所开展文化活动,必须按程序报经宣传部批准。校外单位、影视机构、自媒体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短视频、商业广告等,须向宣传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拍摄。校内外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公益性名义在校园内举办营利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校园文化景观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统筹校园(含建筑)各类文化景观,包括雕塑、石雕、亭廊、宣传栏、陈列柜、电子屏、建筑色彩与装饰、文化长廊、校园绿化照明等规划和管理。校园文化景观建设应体现系统性、协调性和艺术性。各单位须按程序报经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安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应当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校园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和管理。未经文物部门批准,不得进行翻修、修缮。如有损坏文物、历史建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校园内的宣传栏、文化长廊必须发挥理论宣传、时政政策教育、展示发展成果的功能。各单位必须定期更新内容(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坚决防止任何人自行搭建或更新维护内容。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种临时宣传品、横幅的悬挂、张贴,按照《关于规范校园内悬挂标语、横幅和宣传品的意见》执行。其内容和悬挂位置按程序报宣传部批准。各单位要及时拆除横幅等临时宣传品。立交桥是学校重点景观,禁止放置任何形式的宣传品。校园内禁止张贴一切商业宣传品或招生广告。
第十四条 校园电子屏播放内容应当在重要时间点统一管理,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分配播放内容。各单位需要在学校管理的电子屏上播放相关标语的,必须按照程序报经宣传部批准。各单位管理的电子屏播放的内容受本单位监管。
第六章 校园道路及建筑物命名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有权对校园所属的学区、道路、建筑、景观等进行命名。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体现地域和学校特色、展现主流价值观和大学精神、满足师生审美需求和情感期待的原则,命名将通过师生征集、专家论证等
第十六条 新命名的学区、道路、建筑、景观由宣传部门统一标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本单位的铭牌、校徽等标志、照明。
第七章 校园文化媒体管理
第十七条 全校各类校园文化媒体由宣传部统一管理。所有媒体的建设必须按照先批准的原则,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禁止印刷、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机构批准的院校报纸、院系报纸和其他纸质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官方新媒体应按照《佳木斯大学校园新媒体联盟章程》要求先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各单位设立媒体负责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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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SU 1947-
来源/宣传部
编辑/李可欣 编辑/彭英杰
审稿/庞丽英 李春阳
制片人/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