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飞速发展背后的法律风险及刑法应对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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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眼原味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作为新的生产和消费媒介,极大地冲击和重构了传统产业。传统商业、金融、教育等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支付结算领域,出现了具有银行支付结算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种平台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搭建了桥梁,消除了双方之间的分歧。信任感极大地便利了商业交易,也推动了传统金融业的快速变革。然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背后,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政策的空白、司法人员对现行法律的僵化解读以及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导致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力度不足。平台和常见问题。屡次触及刑法底线、危害经济秩序。本文旨在从刑法谦虚的基础上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提出刑法中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确定

电子商务的兴起催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诞生。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特点,为了消除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不信任,一些企业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交易资金的流动。该平台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后,随着互联网对传统银行的进一步冲击,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与各大银行合作,设立网关入口,成为集用户之间转账、交易、贷款等功能于一体的交易平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本文所分析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含义。

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利用第三方平台的资金流转增加了平台保全的环节。原本两方之间的直接交易变成了三方之间的流通关系。其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转完全在线上,不存在物理转账过程。因此,它比传统的资金流转更依赖软硬件支付设施。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捷,可以打破空间限制,整合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帮助消费者、商户、银行降低成本。第四,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比SSL、SET等支付协议更简单、更容易被接受。 SSL在支付时只需要验证商户的身份,安全性不够。在SET中,各方身份需要经过CA认证,复杂且缓慢。但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商户与客户之间的协商是由第三方完成的,使得网上交易变得更加复杂。简单、高效、安全。

2、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

第一个模型是支付网关模型。该平台负责整合不同银行的网上银行接口,为互联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消费者可以在一个平台连接支付网关,最终实现一点接入、全部支付。

第二种模式是支付平台账户模式。基于支付网关模型,此类支付平台还为用户设置虚拟账户。用户可以使用自己的虚拟账户账号和密码将资金转入平台内的虚拟账户进行交易或其他资金。转账过程中,可以使用银行账户或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完成转账。

第三种模式是银行卡收单模式。该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商户或其他主体收取资金,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

(一)涉嫌非法使用客户信息

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因此需要用户上传大量的核心个人信息。而且,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账、支付的过程中,在平台上保留了大量生活中的交易信息和关系网络。由于这些原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会在平台上存储大量的个人信息。此时,面对如此海量的信息量和市场对个人信息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可能出于利益驱动的原因,开始向机构和个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实践中,很多财产犯罪都是基于这些获取核心个人信息来实施的。

(二)涉嫌违规使用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以来,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充当电子商务买家和卖家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具体操作方法是:买家和卖家首先在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后,买家的款项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留货款,只有买家确认收到货无误后,平台才会将款项转入卖家账户,完成交易。在这个环节中,买家的钱会一直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直到买家确认收到货,成为沉淀资金。

这笔沉淀资金数额巨大。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就很容易发生挪用、挪用这笔巨额沉淀资金的犯罪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有可能携巨额沉淀资金潜逃。侵害用户利益,侵蚀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可信度。

(三)涉嫌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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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网络病毒、虚假交易等手段,将非法获取的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具体来说,利用网络病毒洗钱指行为人通过木马病毒窃取个人账户信息[1],然后捏造虚假订单或采用其他方式将资金转移至监管不严的第三方支付网站,然后作为合法资金提取。例如,将非法获得的资金转移到具有支付功能的游戏网站购买游戏装备,然后将游戏装备出售,将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收入。第二类虚假交易引发的洗钱风险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难以确认所交易的商品和交易的真实性。因此,洗钱行为者会构造虚假交易来买卖自己,以使非法收入合法化。

4.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刑法治理

(一)监管原则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互联网对传统金融和商业的冲击而形成的新型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所涉及的犯罪均属于法定犯罪的范围,其社会危害性和对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并不如传统犯罪那么强烈,而现在很多被视为犯罪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实际上只是一个突破了我国牢固的垄断金融体系,并没有对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推动电子化业务发展、便利人民生活、突破金融垄断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也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弯道超车的重要机遇。因此,在评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时,应谨慎适用刑法。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刑法评估时,应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同时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首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涉及的犯罪业务,在刑法上保持适度宽容,并反复评估。在惩罚方面,首先要考虑行政法规的作用,然后再发挥刑法的作用来惩罚犯罪。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减少不同时期不同政策造成的运动式执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当处罚。 。其次,当确实需要动用刑法时,应区分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的犯罪:平台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涉及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不能采取严格的高标准,要坚持宽松的政策,促进互联网金融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

(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事治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运营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提供或出售给第三方或机构。另一种是平台自身收集信息后,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后提供给第三方。

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对于第一类未经处理直接向第三方或者机构提供、出售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也符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严重”的信息”。 ”,此类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予以处罚。

第二种利用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分析,收集后形成大数据素材的行为,是当前和未来互联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创新发展的基础。不能一概而论并评价为犯罪。有必要对此类剥削行为进行分类,仅惩罚真正侵犯合法权利的行为,将非有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对公民生命、财产造成危险。经平台技术处理后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信息,不会侵犯合法权益,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而我国《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因此,只有当处理后的信息仍能锁定个人时,出售、提供该信息的行为才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惩处,才应在刑法上评定为侵犯个人信息罪并定罪处罚。 。

(三)沉淀资金风险分析及调控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买卖双方交易资金托管的中介机构,当买卖双方交易不成功时,会在平台内保留大量沉淀资金。这笔巨额沉淀资金很可能被机构工作人员使用。风险,从刑法角度看这个问题,它构成什么样的犯罪?支付平台工作人员非法使用存入资金,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侵占存入资金,并拒绝返还。二是挪用资金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方支付平台工作人员挪用沉淀资金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如果数额较大,就会以贪污罪处罚。因此,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管控下的存入资金据为己有,且无意归还,且金额达到一定金额时,可以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非非法占有而挪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视为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为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还应当符合时间和金额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在买卖双方交易成功之前,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入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买方,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所有权,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有财产。有学者认为,根据该规定,沉淀资金无法认定为平台所有,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满足挪用资金罪的要求。但笔者认为,法律上的“单位资金”不能仅限于单位所有的资金,而应认定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资金[3]。同时,这种控制和管理并不一定要建立在法定的所有权控制和管理的基础上,而只有客观上建立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权才可以[4]。因此,至少对于挪用资金罪而言,刑法上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入的资金认定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财产。对于出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的,也符合时间、金额等其他条件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问题分析及监管

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嫌严重洗钱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从国家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大额大额洗钱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完整、详细的法律来监管银行洗钱犯罪。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然而,目前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定只有下层、笼统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这给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从第三方平台内部监管来看[5],不少平台没有履行审核义务,要求实名认证或严格调查使用第三方支付的用户真实身份。而且,在实践中,即使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实名认证,平台也很难确认行为者的真实身份和交易行为。因此,这两个原因使得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活动变得十分猖獗。

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通常通过虚假网络交易、木马病毒、非法注资等多种方式进行。除以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犯罪目的的情形外,此类行为应适用现行刑法进行评价。事实上,可以将这些行为分为两类: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洗钱犯罪的共犯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单纯作为犯罪工具。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犯罪的规制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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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涉案平台是共犯还是被用作犯罪工具的中立网络支付技术提供商。关于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刑法中有多种理论。但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及其自身的危害性,本文认为,判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构成共犯应当采用严格的标准。标准要求第三方平台主观明确认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资金流转服务。客观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了帮助行为,而这种帮助行为对犯罪目标的实现产生了影响。达到促进作用[6]。

二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为进行分类后,明知客户在其平台上从事洗钱犯罪行为,但未履行自身报告义务、纵容其完成犯罪活动或者主动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的人犯罪活动将被视为洗钱犯罪的共犯,依法惩处。定罪和惩罚以震慑犯罪。

第三,对于犯罪不成立、仅作为犯罪工具的案件,应通过确认客户信息、明确交易真实性、保存交易记录等方式防范洗钱犯罪[7]。如上所述,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洗钱犯罪大多涉及虚假交易。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利用物联网技术和卖家的交易历史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打破洗钱犯罪链条。同时,演员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原因是其虚拟账户无法与真实演员连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客户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且如果涉及到资金流,就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特别是涉及游戏等洗钱犯罪的第三方平台频繁,但客户信息认证较差。实践中,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确认肇事者的身份。最后,交易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地保存,以利于证据收集和犯罪调查。

结论

虽然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略显不足,存在洗钱、挪用、个人信息泄露三大风险。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和金融行业出现的巨大创新。其商业模式发展潜力巨大。同时,作为良好的支付工具,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采取过于严厉的刑法措施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反,我们应该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方式,并根据其运营方式各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的基础上。在支付平台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必须坚持刑法谦虚,同时合理运用相关行政法规和平台自主权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1] 万志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与刑法审查》,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2]黄晓亮:《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刑法防控》,《法学》2015年第6期。

[3]任殿利着:《挪用资金犯罪有关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周光全、李志强:《刑法中财产占有的概念》,《法学》2003年第2期。

[5]李涛、张伟:《第三方支付平台隐含洗钱风险及防控对策》,发表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6]姚力:《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7]褚乾坤:《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中潜在的洗钱犯罪风险及防范对策》,发表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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