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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或不正当竞争:
视频账号租赁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刷剧”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形式。无论是下班后还是休息日,我们都喜欢通过观看各种类型的电影电视剧来放松身心,丰富自己的知识。和情绪。为此,很多用户会选择成为视频网站的会员,这样就可以享受大量的影视资源,抢先看到最新的剧集。
然而,激烈的竞争和内容的高投入导致视频网站的会员价格不断上涨。 2022年,三大视频平台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均上调了会员价格。其中,爱奇艺12月宣布,普通包月、包季、包年黄金VIP会员价格分别为30元、78元、258元,连续包月、包季、包年价格分别为25元、68元。 238元。这是爱奇艺自2020年以来第三次价格调整。
4月,腾讯视频继2021年4月上调VIP价格后再次调整VIP价格,涨幅在5元至20元不等。
2022年4月腾讯调价变化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此外,优酷于6月21日结束了五年不涨价的历史,并将价格调整至与持平。调整后,优酷VIP连续包月价格为25元,上涨10元;连续年度认购价格为238元,上涨40元。元;月卡30元,年卡258元。
虽然部分消费者理解视频平台涨价的情况,但也有部分人选择绕过会员协议,通过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视频网站会员账号或使用他人账号的方式进行“付费分享”。更有什者,出现了专门的账号租赁平台,以低廉的费用为用户提供各视频网站的会员账号,从而赚取差价。
不过,这种做法看似优点,实际上却很危险。不仅可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还可能干扰平台运营规则和视频内容生态,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甚至影响国家网络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面对这种行为,视频平台也不会袖手旁观。搜索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发现,视频平台对账号出租平台的打击早在2021年就已经开始,腾讯、优酷、爱奇艺三大视频平台的起诉时间和目标高度一致。三大平台几乎同时对安徽道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借账号)、湖南南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GG出租)、江苏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账号租赁平台发起攻击(优豪租赁)等诉讼。
我们以爱奇艺与安徽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例,探讨账号竞价、租赁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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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爱奇艺诉
安徽刀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片公司)在其运营的平台上设立影视专区,并在该专区提供爱奇艺会员账号租赁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具体运营模式是提供账户租赁平台,允许拥有爱奇艺账户会员的用户将账户放在平台上进行出租,然后向这些出租人收取15%-20%的手续费和3%的提现手续费。 。此外,刀片公司还会利用其他各种促销服务来为出租人吸引用户流量、扩大交易规模,而这些服务也需要额外收费。
爱奇艺软件界面截图
公司运营的网站截图
在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各持己见。
爱奇艺认为,会员付费体系是其网站固有的业务模式和维持相关视频业务的运营方式,也是爱奇艺的主要收入来源。爱奇艺网站的服务协议和会员服务协议均明确规定了禁止转租的基本原则。刀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视频行业诚信和基本商业道德,侵犯了爱奇艺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爱奇艺运营视频网站,公司提供游戏账号租赁服务,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另外,视频账号的权利应由用户享有,用户的账号应属于个人财产。人好湾平台上的爱奇艺会员账号均由用户自行上传,是用户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处置。
一、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业惯例和相关协议,可以认定视频网站用户账号为一人,会员账号不得转租、出借。这些是现阶段视频行业的基本商业规则。视频网站基于其会员管理系统进一步提供帮助。它做出资源采购和广告投放等业务决策。 公司提供账号租用服务平台,为爱奇艺会员提供账号租用交易机会,以获取高额利润,属于主观过错。一方面,这种行为让普通用户无需向爱奇艺缴纳会员费即可享受会员服务,影响了爱奇艺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和用户流量;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了爱奇艺。收集和积累的有关会员使用行为的数据的可靠性。从长远来看,刀片公司的行为破坏了良性竞争机制,挫败了爱奇艺公司预期的经营目标,减少了营业收入。长远来看,将导致市场主体竞争活力降低,阻碍网络视频行业正常有序发展。的发展,最终导致消费者福祉受损。
-02-
裁判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案中,法院基于商业道德认定刀片公司的不正当行为,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该规定作为法律的“保障条款”,一直是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并成为实践界争论的焦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特定商事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等。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照职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规定。等配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
实践中,商业道德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通过案例检索和分析。本文的适用主要考虑以下条件:
(一)运营商之间是否存在竞争
1、同行业直接竞争关系的认定
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在判断运营商是否属于同一行业时,从案例讨论中可以理解,必须考虑产品功能、消费对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商业模式等,而且这些考虑因素都比较直接、容易比较,实践中判断同行业是否存在直接竞争也比较容易。
2、不同行业间间接竞争关系的认定
不同行业间间接竞争关系的认定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互联网经济中,竞争关系的认定不仅仅局限于是否属于同一行业。如果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现有交易机会、用户群体、网络流量等被他人不正当破坏,即使经营者有不同的业务,甚至不同的行业,也可能被视为存在竞争关系。例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万磁霸权”案中明确认定:“互联网竞争具有鲜明的流量竞争特征,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限于运营商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或同业关系。相反,我们应该注重保护“竞争利益”。
(二)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行为的合法性,主要看该行为是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触犯法律的行为自然是没有道理的。实践中,很难确认法律未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这时需要强调所采取行为的性质是鼓励竞争还是限制竞争,是否符合行业的商业模式和惯例。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是否会“实质性替代”被侵权人的产品来判断侵权行为的合法性。
(三)经营者是否有主观过错
由于本条规定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必然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也考虑了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在主观要件的认定上,法院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会根据案件事实、侵权程度等因素来认定要件。
(四)经营行为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
1、经营行为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当法院确定这一要素时,它将考虑案件的多个方面。经营活动对其他经营者造成的最直接损害可表现为用户群体流失、商户资源流失、交易机会减少、订单交易量下降、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等。
2、经营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除了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外,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以“万磁霸”案为例,法院从“增加消费者信息获取成本”、“影响消费者使用体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三个方面认定损害后果。 。 。消费者的权益比较广泛。除上述视角外,消费者的选择机会、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消费者的知情权等都属于受保护的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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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1、个人租借视频平台VIP账号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租用、购买账号的个人通常属于消费者,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权主体。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租用或借用账户。视频平台用户还应当遵守与视频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如果用户将账户转让给他人,平台要求用户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合理的。但由于损害范围较小,平台受到的影响成本不会很大,甚至低于维权费,平台一般不会追究用户责任。
2、用户租用账户的风险
一些用户通过非正规渠道廉价获取会员账号,这也存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很多看似廉价的会员账户,实际上是有组织的个人或团体利用手机群控等方式注册账户、批量购买的。经常出现“一号多卖”的现象。一旦因重复远程登录导致账号被平台封禁,或者账号密码被更改,用户无法寻求合理救济。此外,用户的观看状态和个人肖像也一目了然,这带来了很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参考:
[1] 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便车”的定位[J].比较法研究,2023(02):88-106。
[2]蔡传子.竞争法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J].比较法研究,2021(04):174-186。
[3]刘继峰,曾晓梅。论用户数据的竞争法保护路径[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03):26-30。
[4] 高阳.派生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科学论证[J].社会科学,2022(02):106-115。
[5]崔国斌.公共数据采集法律保护的客体要求[J].知识产权,2022(04):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