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筑监建〔2020〕25号)等规定,现就2023年第四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 一般要求
请符合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轨道交通专业信用评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请,该体系将于2023年10月30日9:00开始,2023年12月15日17:00结束,然后对第四届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结算2023 年季度。
在此期间,未参加综合信用评价的新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进行注册登记、专业申报、税务授权和配额分配、项目业绩和良好行为申报。参与评价的企业必须维护和更新相关信息,申报项目绩效和良好行为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对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按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日常检查评分。《系统》关闭后产生的信用信息,将纳入企业下一季度的综合评价结果。
二、相关工作
(1) 企业
建筑企业要做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了解相关申报内容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到位。具体如下:
1. 注册并登录。已经有账号的建筑企业不需要再次注册,可以直接登录“系统”;未注册的建筑企业需要在登录前在“平台”上注册。登录后,企业需要在“资质信息”功能模块中确认企业的资质状态。信用评价中的“评价类别”将以企业“资质信息”中的内容为准。
【系统】登录方式:登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首页【服务】-【其他事项】-【建筑业信用】进入“苏州市住房和建筑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监管平台”,然后点击进入“企业用户门户”,选择【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2. 信用评价申报。新企业登录系统后,需要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资质证书,并选择相应的资质评价类别进行申报。如果企业更改了资质信息,则需要先在“资质信息”功能模块中进行修改,然后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 税务信息申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系统》中的相关字段信息,并勾选“同意授权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企业年度纳税纳税信息”,然后提交申请。第二天再次登录“系统”,查看企业近两年(2021 年和 2022 年)的纳税情况。企业对纳税有异议的,必须在2023年12月10日前,在《系统》的税务申诉模块中填写投诉内容,并上传相应的税单证明材料。届时,我局将统一将税务投诉报送税务部门核查,核查通过后的税务投诉将在“系统”中更新。
4. 税款分配。完税金额确定后,参与综合信用评价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在房屋建、政管、装饰三大专业的情况分配企业纳税总额(企业纳税总额取自轨道交通专业、 并且不会进行比例分配)。企业必须在本季度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分配,未分配纳税的企业将不具备纳税积分。系统关闭后,已分配给未提交的企业系统将默认提交申报,仅申报过一个专业的企业系统将默认 100% 分配给该专业。每个企业每年只有一次分摊税额的机会,税额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全年不得更改。
5. 报告项目绩效。一是装修工程的表现。对于装饰专业承包项目,企业必须在“系统”中为相应的装饰装修工程选择“装饰”专业类别,并提交审核;对于装饰专业分包项目,企业首先要在“江苏建设工程合同信息采集系统”中做好合同信息采集工作,然后在“系统”中选择装饰装修项目,上传工程施工许可证,最后提交审核。二是轨道交通工程的业绩。参与轨道交通综合信用评价的总承包单位应从《系统》工程业绩数据库中重新遴选轨道交通站点、路段土建工程,填写相关项目信息,上传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信息征集表,最后提交审核。三是表演项目类型的变化。企业业绩的项目类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在“项目类型变更”模块中提交变更申请,上传证明材料,最后提交审核。
6. 填写有关良好行为的信息。要求企业填写《系统》中各项良好行为的相关信息,并填写获奖企业官网链接,上传获奖表彰正式文件。“姑苏杯”和“扬子杯”的获奖信息由企业自己在“系统”中填写。基础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养护工程、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等获奖信息不能作为企业的良好行为。
参与轨道交通项目综合信用评价的总施工总包单位行为良好,方可纳入轨道交通专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此前已纳入《系统》的轨道交通项目业绩和良好行为信息,在有效期结束前仍将作为相关专业的有效信用信息。
7. 申请信用评分认可。2022 年 1 月 1 日后,新晋升或迁入我市的具有建筑工程一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可参照我市同专业、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平均分予以确认。企业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盖章确认后,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管理部门
1. 项目绩效评估。一是装修工程的绩效审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业绩进行审核,看该项目是否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单独的幕墙工程不得计入装修业绩)。对于装修专业分包项目,还需要审查项目是否申请了施工许可证,如果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二是轨道交通工程绩效评审。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项目业绩进行审核,看是否为该站、该区段的土建工程,以及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的有关内容是否与提交的信息相符,是否符合要求, 它将被批准。
2. 良好行为信息审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内容,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良好行为信息,并根据获奖文件和正式文件的链接核实企业填写奖项的内容和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如果符合要求,将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
3. 每日检查的分数条目。根据我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日常检查的通知》,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2023年第四季度项目每日检查成绩上传至“系统”。
4、轨道交通项目验收、进场。涉及轨道交通监管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12月15日前录入轨道交通项目的检查分数(动态考核分数和建设单位综合分数)。
5.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按照文件内容做好辖区内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准确、严重。
三、管理要求
1. 严格信用信息管理。各地住房建设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成有关审计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各类企业绩效和良好行为信息的审核必须在企业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必须在信息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规范日常巡检工作。请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对待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日常检查标准客观、公正、严格地进行检查打分。我局将根据从全国各地上传的每日检查分数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的调整比例调整区域内所有日常检查项目的分数,纳入本季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3. 坚持公平公正的评价。地方住房建设部门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相关工作,要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故意徇私舞弊、不公平现象的,我局将予以通知。
4. 其他事项
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加强对扬尘防治不力企业的联合惩戒,根据《关于建立建筑工地扬尘监管信用加计扣除机制的通知》(苏监函监〔2022〕395号),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上报《施工扬尘防治不良行为信息一览表工地“,并按要求在”系统“中纳入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不良行为。
2、根据规划,本季度将开展2023年全市装饰装修工程第三轮全面检查,以及2023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全面检查和实名制工作检查。全面检查的有关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