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应用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讨

2024-11-19
来源:网络整理

人脸支付、人脸核对、人脸门禁。近年来,“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技术,因其识别的准确性和便捷性,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公共交通领域。它还广泛应用于乘客身份识别。在公共交通中处理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单独征得乘客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哪些通知义务?我们接下来重点关注的候选案例,为厘清公共利益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2021年11月25日,王某某通过购票系统购买了贵阳东站至贵阳北站次高铁二等座旅客车票。当天,王某某在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有人工检票通道和自助检票通道。车站广播提醒乘客,需持身份证、摘下口罩、刷脸进站。

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法官赖家娟:王某某购票后,在自助闸机刷脸验票后进站上车。王某某认为,铁路部门采集她的人脸信息时,未依法明确告知,也未得到她的授权同意,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4月2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院依法在线开庭审理,审理了王某某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这也是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公共交通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纠纷。信息侵权案件。

原告委托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收集个人面部信息的行为。 2、责令被告限期删除从原告处收集的生物识别信息。

原告王某某认为,在她持车票刷脸进站的过程中,成都铁路局收集并存储了她的面部敏感信息。

原告律师:被告在采集并识别人脸信息后,没有告知原告其个人信息是否被存储,也没有告知原告个人信息是否被删除。

庭审中,成都铁路局发布了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核验闸机人脸比对过程的说明,称“核验过程中,二代读取的身份证照片和刷卡信息” ID卡读取设备进行比较。通行时采集的旅客现场照片用于确认是否是通过登机口的人。整个比对过程是离线完成的,没有保存任何照片。”

被告委托律师:本案自助实名验证闸机仅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来比对人员身份是否一致,而我们的闸机仅采用比对结果,与动物园的人脸比对不同公众熟悉的识别系统。入园时需要刷脸进入小区。门没有存储功能。

本站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是否进行任何存储或传输?为查明这一事实,本案合议庭走访了相关技术专家,并前往自助闸机方案设计者中国铁道科学院电子所取证。

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法官赖家娟:相关证据证实,旅客通过铁路自助闸机进站过程中,虽然采集了旅客面部信息,但并未存储传输等处理行为,个人信息安全未构成重大威胁。

没有可依赖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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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应用旅客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成都铁路局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没有存储、传输个人信息。那么,被告收集原告王某的面部信息是否违法?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这一纠纷焦点展开了法庭辩论。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告知同意规则为基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然而,对于公共交通场景中人脸识别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在没有先例可依的情况下,如何准确适用和认定公共交通领域的乘客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原告王某某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成都铁路局尚未对车站自助闸机的人脸信息进行处理。识别并取得其个人同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原告委托律师:在原告进行人脸识别之前,贵阳东站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原告收集原告人脸信息的原因,也没有看到任何张贴的告示告知原告人脸识别的目的和处理方式。面部识别。任何人或设备在收集原告人脸信息时均未事先获得原告授权或同意。

成都铁路局认为,使用自助实名验证闸机扫脸进站已在公共交通领域广泛应用,是家喻户晓的常识。王某某进站乘坐贵阳东站公交车时,有人工检票通道和自助检票通道。原告选择自助检票通道可视为默示同意成都铁路局采集人脸信息。

被告代理律师:从2019年开始,铁路部门开始使用自助实名认证设备技术。自助实名验证闸机在铁路客运服务行业已得到广泛应用,且在首次使用前,大量公共媒体进行了大量宣传,原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即可获知刷脸进站是为了检查证人的一致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客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有法定义务对“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己任,为旅客提供“票、人、证”。成都铁路局采用自助实名核验闸机,提高查验的准确性和便捷性。还通过网站、APP、车站语音提示等渠道推出刷脸查验入境方式,已为公众所熟知。

成都铁路运输中院赖家娟法官:铁路部门是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律义务。旅客面部信息的处理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无需征得旅客同意。

法院经审理还认为,免除同意义务并不免除告知义务。成都铁路局未尽到告知收集旅客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信息处理等事项的义务,存在告知缺陷。

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法官陈周:虽然涉案车站广播“需持身份证、摘口罩”,但暗示“刷脸进站”用于验证面部信息的,播放的内容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告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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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着、明显的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和可以理解的语言。或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法、处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保留期限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面部信息属于生物识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告知个人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晓: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了非常严格的保护。它要求必须有特定的目的和足够的必要性,包括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征得个人同意。 。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也有更高的谨慎义务。由于敏感的个人信息如果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很容易对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受到法律非常严格的保护。

考虑到成都铁路局为旅客提供人工通行选项、多方广告和通知、未过度使用人脸信息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缺陷对王某造成的影响和损害较小等因素,信息披露缺陷仅凭这一点还不足以构成侵权。王某某请求责令成都铁路局停止非法采集人脸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00元,法院未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宣判后,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互联网、车站入口等多种方式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2023年8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回应司法机关提出的整改情况,立即督促全国铁路运输企业及时采取更新网站、优化设备等措施,履行征收义务。并通知面部信息。

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法官陈周:本案宣判后,国家铁路局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相关告知义务,通过网站更新隐私政策、设置提醒标志、提供人工通道等……,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晓:我们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此案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取得同意和履行告知义务的两条规则。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虽然表示刷脸识别不需要乘客同意,但仍应履行告知义务。 (央视记者 李可静)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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