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槐荫法院审理遛狗纠纷案:未拴绳狗咬伤他人宠物,责任如何划分?

2024-12-26
来源:网络整理

本报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黄健

老方在小区遛狗时,被一只未拴绳的狗咬伤,花费了1800元治疗费。不过,事后讨论赔偿事宜时,“意外狗”的主人表示,自己的狗是被老方吓到了,受惊后才咬他的。双方都有过错,他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天晚上,老方在小区悠闲地遛狗时,遇到一只没有拴绳的狗突然朝他​​的小泰迪跑来。老方见情况不妙,想把它赶走,没想到那狗不但不害怕,还扑上去咬了老方的泰迪狗。小狗受伤后,老方伤心欲绝,带着小狗去宠物医院治疗,花了1800元。老方找到“意外狗”的主人小林,与他协商赔偿狗的治疗费用,但未果,于是将小林诉至淮阴法院,请求判令小林赔偿狗的损失。 1800元。

小林辩称自己的狗只是想和老方的小狗玩,被老方吓到了。他很害怕,然后咬了他。双方都有过错,他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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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法院通过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证实了小林当天遛狗时没有拴绳,并且小林的狗咬了老方的狗的事实。法院认为,小林作为犬只饲养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义务,防止其饲养的动物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本案中,老方的宠物狗是其合法个人财产。由于小林遛狗时没有系好皮带,没有尽到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的义务,导致老方的宠物狗被咬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方在这方面也有过错,所以小林在这方面也存在过错。应当对老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老方提交的被狗咬伤照片、治疗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受理了老方提出的治疗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最终,淮阴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支持老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判决并和解,现已生效。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还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本案中,宠物伤害被视为被侵权人的一种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损失的价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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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物品,其损失不应超过物品本身的价值。例如,一只宠物狗的市场价值为2000元,要求侵权人支付超过该狗的价值的治疗费,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宠物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宠物本身的市场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由宠物主人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生命,与其他财产有明显不同。它们投入了主人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成为主人的情感依靠。它们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用市场价值来衡量。如果宠物受伤,一定要积极治疗。这是大多数人的选择,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以上两种观点,宠物受到的损害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财产,但同时也应考虑处理的合理限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责任,以必要处理的平均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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