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千万元寻狗悬赏引发热议,律师称可起诉狗主人

2024-12-26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郑州流浪动物收养中心发布寻狗启事,因悬赏金额高达1000万元,引发网友热议。 7月9日晚,该中心宣布丢失的狗狗已找到,但知情人士称,失主只给了寻回者5000多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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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有律师表示,发现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狗主人,要求更多的奖励金。甚至有人认为,狗主人的行为属于捏造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或者捏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说花一千万寻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轰动,吸引人们对寻狗启事的关注,从而增加找到狗的可能性,这种心态多少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人提出“刑事法律服务”,这是不可避免的。上面的章节是网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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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者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权利人发布寻失物悬赏广告的,在领取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奖励广告是一种向不特定目标公开宣布并指定特定奖励的合同。悬赏者一旦发布悬赏,即构成邀请;一旦交易对方履行了奖励(在本例中是找到小狗),就构成了承诺,合同成立。因此,按照正常的理解,支付寻狗报酬是合法的合同履行。

现在的问题是,狗主人只支付了5000多元,与1000万元相差太远。找到狗的人能收回剩余的钱吗?显然,这涉及到狗本身的价值。如果你丢了一只狗,最多损失10.8万元,但如果找到它,就要花费上千万。两者相比,这显然背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如果狗主人故意发布如此夸张的悬赏广告,且未支付1000万元悬赏金,是否构成违反治安、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包括追赶、拦截、侮辱、恐吓他人,强行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等行为。公私财产、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等。张贴寻犬启事明显不符合上述情形或者行为模式,且不缴纳寻犬费的1000万元悬赏不涉及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后果。如果随意扩大解释,过度适用本罪,那就是对刑法的滥用,是对法定刑原则的漠视。

确实,在这起事件中,1000万元的悬赏金额显然远远超过了一只狗的实际价值。狗主人因为急于找到这只狗,也发出了这份极高的奖励。但这种夸大的悬赏行为能否构成捏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呢?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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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危险、疫情、灾害、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虚假信息不实,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针对的是“险情、疫情、灾害、警情”。虽然这起事件中狗主人发布的信息不实,但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根本无法讨论。可能涉嫌此罪。

当然,法律虽然不反对赏金接受者在发布赏金广告时作出高额奖励承诺,但也不支持因急于寻找丢失物品而胡言乱语、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发布者一般负有履行悬赏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奖励持有者在交易对手履行奖励要求后不支付奖励金额,其兑现承诺的风险仍然很高。

但徒劳地喊价,远谈不上刑事责任,甚至不能认定为违反公共安全罪。一些翻译人员不应夸大其词,误导公众。 (作者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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