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诸如微信集团聊天和QQ组之类的互联网团体已成为许多人的工作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作为在线沟通和互动。作为互联网团体的管理者,管理员可以“踢人”和“禁令”是将其与普通小组聊天成员区分开的重要信号,并且在管理员权利周围出现了许多争议。
被告林是微信聊天组的管理员之一“某个所有者组”。聊天小组是一个公共福利互联网集团,该集团在社区所有者之间建立了邻里互助沟通。每日功能是发出丢失的通知和提示。对于财产安全危害和与社区公共生活有关的其他内容,小组成员仅限于同一社区财产权的财产所有人。
小组成员邀请原告Qian加入2019年的小组聊天。2021年7月13日,小组管理员向小组中的所有成员发出了通知,要求小组中的所有者修改用户名,格式是“基础号码”。 +房间编号 +名称“,非所有者和广告商将自动退出小组。还指出,根据每个人的意见,那些不修改的人将在一周内从小组中删除,小组成员将被要求互相提醒进行更改。
7月20日,该小组的一名成员说,他必须在加入小组时遵守小组规则,否则他可以退出小组,并标记了小组成员的头像,其名称尚未修改, @ @ @ @被告林,提醒他,不应根据需要修改该小组的昵称。人们清理了它。被告林然后在小组中发布了一条消息:“请更改上面的名称,谢谢。”
7月23日,Qian在小组中发表了聊天演讲,称所有者的特定地址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以及所有者是否愿意宣传它是所有者的个人权利。一个小组成员根据原告的讲话做出了回应,称该小组有小组规则。如果您不想修改它,则无法加入组。他还以言论自由为例,这并不意味着您在小组中随便说话。同一天,被告林以管理员发出通知,要求小组成员注意“建筑号码 +房间号 +名称”。如果没有,管理员将要求管理员清理。几个小组成员接一个地发表了评论,其中大多数人同意该规则。被告被要求果断地“踢”人。被告大声说:“如果他不愿遵守小组规则,请离开小组”,他将原告Qian搬出了小组聊天。
原告认为,所有者的特定地址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所有者是否愿意披露他的个人权利是他的个人权利。林在“所有者组”上发布了管理信息,并要求小组成员修改小组的昵称,并注意建筑物编号和房间号,这违反了原告的隐私。因此,林的行政人员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涉及的争议发生在所有者小组中,并在被告执行管理员的职责并定期向该小组的所有成员通知时,是由原告拒绝触发的。微信聊天小组出生于互联网时代。它们是公民之间建立的平台,以根据特定的社会关系,共同的需求或共同的爱好来发表演讲并通过互联网讨论问题。聊天小组的建立具有自发自主权的性质,这是成员之间可取的。基于平台操作和维护的必要性,基于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制定和发布管理管理要求,例如人事进入和退出,所有成员的每日语音标准是管理员的正确和责任。
建立小组规则是对微信团体组织的自治的集中反映。在案件中涉及的“所有者组”中,基于“成员应该是社区所有者”的预先建立的共识要素,被告和其他管理员在创建和发布组规则时显然需要现实名称系统,以及创建和发布组规则时,需要组成员使用“建筑号码 +房间号”。使用数字 +名称记下组中的昵称”。该要求基于“谁负责构建小组”和“管理负责人”的自治规则的要求,并且还受到必要的身份信息审查,该信息可以满足小组成员在小组中的社会保障心理需求虚拟世界社会互动。
此外,该小组的目的不是要替换财产管理或发行管理措施,而是要根据所有者的身份为社区建立一个交换平台以相互识别。该案的证据表明,社区的物业管理方还有一个在线公共平台和一个离线建筑大厅通知栏。因此,原告是否在案件中涉及的微信集团中,原告在该小组的主要社会职能中都无法实现损害。相关信息。
因此,关于原告是否选择遵守案件涉及的微信组织的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案件涉及的微信集团接受的事实判断,应属于社会互动的范围。这种行为不会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也不需要调整民事法律干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第1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原告Qian的诉讼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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