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准买卖承兑汇票贴现营利不属资金结算业务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例

2025-04-04
来源:网络整理

裁判的论文

尽管未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从他人那里收集的折现和获利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收购本应具有实际交易关系和与债务相关关系的账单的规定 法律。

案例索引

(2020)JIN 0921犯罪分子1

基本情况

从2010年7月到2011年3月,王扬菲(Wang )未经相关州部门的批准,非法从事基金支付和和解业务,并进行了接受账单折扣。王扬菲(Wang )从李江(Li )(在另一种情况下处理)收集了接受法案,并将其交给了陈阳(在另一种情况下处理)以折扣。根据Chen Yong恢复的计算机会计记录,Chen Yong在Wang 的录取账单中兑现了超过1.3亿元人民币。 Chen Yong和Liu 通过中国在线银行的农业银行向Wang 支付了超过1.1亿元人民币。收到付款后,Wang 扣除了利率,并将付款转移给了帐单方。 2011年9月24日, 公共安全局占领了被告Wang 的200,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

该法院裁定,未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的原始被告王扬费明确指出,从他人那里收取的接受账单被打折和获利。尽管这种行为违反了法案法关于收购本应具有实际交易关系和债务对债务关系的账单的规定,但买卖被接受的账单的行为不属于“基金支付和和解业务”,不应被视为“其他非法业务活动”,并且不构成非法商业犯罪的非法业务犯罪。最初的试验清楚地发现了事实,证据确实足够,审判程序是合法的,但是最初的审判被告王扬费被发现犯有非法业务运营罪,并且法律被错误地适用,并且信念不当。该法院提出了判决。

裁判结果

1。撤销本法院(2012年)第65号刑事判决第65号刑事刑事初步的刑事刑事初步的刑事初步刑事刑事刑事性初步的刑事初步刑事刑事刑事性初步的刑事刑事刑事性刑事刑事性刑事刑事性刑事刑事刑事性初步刑事刑事性初步刑事性刑事性刑事性刑事性刑事性刑事性犯有刑事性刑事性较高初步的刑事初步刑事初步刑事刑事初步刑事刑事初步刑事刑事初步刑事刑事初步刑事初步刑事初步刑事初步

2。最初的被告王扬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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