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推行工程付款担保制度

2024-01-16
来源:网络整理

8月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款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保护建筑农民工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工程付款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住建厅——乡建委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实行工程付款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现正在征求意见,要求于2024年8月20日前反馈。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款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和《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款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担保实施范围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合同价款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付款担保。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为同一法人的,无需提供工程款担保。

(二)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付款义务,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建设总承包商(含总承包单位)的担保人。工程承包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付款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方式及有效期

(三)工程付款担保方式,包括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 同一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项目提供工程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

(4)工程款担保的有效期为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工程款后30日。 未完工工程付款担保到期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提醒施工单位在到期前1个月更换新的保证书或者保证保险或者延长保证书或者保证保险的有效期。

(五)工程付款担保不可撤销。 工程款担保协议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外,担保责任不解除。

3、工程付款担保金额及费用

(六)工程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对于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该部分工程款不提供付款担保。 对于实行施工进度结算的项目,工程款担保可按照合同规定的单节点工程款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以该分段合同金额的10%作为担保金额。

(七)工程付款担保费计入工程造价和其他工程建设成本。 工程付款担保率为0.2%至1.2%,由建设单位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担保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率×担保期限(年)

四、工程付款担保程序

(八)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提供工程付款担保。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工程付款担保文件应当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在担保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工程竣工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支付结算款的。 《建设工程价款管理办法》(财建[2004]369号),总金额为承包人可以向担保人索赔,担保人按照保函及保证金承担担保(保险)责任。保证保险合同。 担保人收到总承包商提交的书面索赔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担保金额内付款。

(十)工程款支付完毕并使用担保后,或者在担保函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工程尚未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约定比例提供新的担保。 建设单位开具新保函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失效。

支付工程款计入什么会计科目_工程款支付方式_支付工程款的方式

(十一)工程已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已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工程款,总承包商已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建设单位未拖欠工程款,并提供原件退还工程款支付的保函和保险合同复印件。 项目付款担保已终止。

五、强化制度实施监督

(十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商应及时将工程付款担保制度实施情况上传至福建省劳动实名制管理平台,并维护、更新相关信息。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履约信用评价,对工程款担保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和本通知要求提供或者更新工程付款担保的,他们将依法予以纠正。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开工时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索赔情况以及金融机构工程款支付情况,避免拖欠工资。针对农民工因拖欠工程款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在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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