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网络犯罪仍供卡结算,黄某某因帮信罪获刑

2025-07-16
来源:万象资讯

为网络诈骗提供信用卡支付结算当“工具人”?

蝇头小利

不是生财之道

而是“帮信罪”!

心存侥幸

实则已迈进犯罪的深渊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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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黄某某明知道有人正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将自家的银行储蓄卡交给了两名不认识的人使用,以此来协助他们进行支付结算。调查发现,这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高达51万元之多,其中24万元是刘某等人被骗的钱款被转入该账户,而黄某某因此非法赚取了6500元。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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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某清楚知晓他人正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涉及金额达24万元之巨,情节恶劣。据此,其行为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需缴纳罚金。

法官说法

网络信息技术迅猛进步的背景下,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与传统犯罪相比正逐步上升,特别是电信诈骗等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呈现出日益频繁的趋势。这些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上家”为了躲避公安部门的打击,常常会招募“下线”人员,借助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手段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同时,他们还可能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这些行为正是网络犯罪难以迅速被查处、资金难以有效追回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本案里,黄某某为了非法获利,尽管清楚有人正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将自家的银行储蓄卡借给了两名不相识的男子使用,从而为他人提供了支付结算的便利。这一行为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进行电信诈骗的得逞,还让原本前程似锦的青年背负上了犯罪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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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向广大民众警示,务必增强个人风险识别能力,切莫为了一时之利而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非法广告或不良分子的诱惑,不要向其提供网络服务、通讯传输等形式的协助,更不应随意将个人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个人信息和工具出售、出租或借给他人,以免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云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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