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 | 杜和浩:总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规则(第28期)

2024-01-17
来源:网络整理

杜和浩

微信德和恒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 总结提炼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办案指导作用的重要基础。

2024年,德和恒建设工程业务团队继续分享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的发布受到了各界朋友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4年,德和恒建筑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继续分享建筑工程专业领域研究成果的同时,还将分享一般合同纠纷仲裁规则的研究成果。 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列的两种基本工程建设组织和实施模式,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规则的分享,旨在为全面了解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规范和仲裁规则提供有益的参考。工程建设领域。

本期分享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8期),是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二十)。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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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商违反合同并终止总价合同,其是否主张工程竣工价格同时按照工程所在地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

答: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建设工程造价估价规范》(GB/-2017)第5.10.7条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估价; 发包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期申请。 未完工工程价格按照计价基准计算,然后从未完工工程价格中扣除合同约定总价; 如果发包人认定合同开发商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承包商要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适用的计价基准计算未完工工程的价格。 评估师可以利用该方法对工程价格进行评估,以供委托人判断。 据此,承包商违反合同并终止总价合同的,其主张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适用的计价基准计算竣工工程价的请求不予支持。 可以结合(2024)浙民中案220号确定的裁判规则来理解。

【裁判规则】承包商违反合同并解除总价合同的,其主张竣工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4)浙民终220号】。

【案例介绍】

2017年3月14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确认总投资1万元,其中工程费1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行提供解决方案。 2017年3月28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同意调整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造价的批复》。 批准确定总投资1万元,调整后工程费1万元。

2017年4月20日,省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平阳明星科幻谷文化公园项目。 省一健为首。 《联合体招标协议》规定,各成员内部职责分工如下:“省一建负责项目前期至竣工所涉及的审批和施工,负责采购、储存、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并负责工程的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清华建筑设计院负责范围内的方案设计。项目规划;联合工程公司负责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服务和专项设计。

2017年4月28日,联合体中标平阳县旅投招标的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金额1万元。 2017年5月11日,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站对中标结果进行了记录,并同意中标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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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2日,各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价1万元,其中:施工安装费100元、设备费100元、设计费2000万元。 工程承包范围: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形式对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公园主体工程进行全过程工程总承包,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施工、安装相关施工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规划范围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等全部设计; 项目前期和竣工阶段涉及的所有报批和施工; 所有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储存、安装调试、工程建设验收、移交备案及保修服务等。 2、专项设计包括钢结构设计及深化、精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暖通及电气设计、幕墙设计、基坑防护设计、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配电工程设计、亮化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引导标识系统、设备设计、市政及室外配套管道综合设计等涉及各专业本项目的设计及相关的深入设计。 3、工程建设包括土石方回填、工地三通一整平、公园围墙、软土地基处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梯、空调、电气、外立面、精装修(含场馆及机房装修)、智能化(含所有监控)、消防、园林绿化、亮化工程、红线室内外市政道路、综合管道(含雨水、污水、供水、电力、通讯等管道建设)、机电抗震设施、燃气工程、配电工程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及附属工程(园区道路、交通轨道、滨江绿化带、河桥、过路通道、停车系统等) )。 4、设备采购及设计包括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设备的设计、采购及安装,包括文化公园游乐设备设施、文化公园出入口闸机设备、附属运营设备(含所有设备)。 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成套设备采购和供货、安装、调试运行、人员培训等。

总则14.9.2规定:“合同发包人逾期付款30日以上的,承包人有权向合同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以暂停部分工作,合同视为已签发。 因他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按照第4.6.1条承包商的停工协议执行。” 第14.9.3条规定:“发包人拖欠付款超过60日,影响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18.2,并有权支付因此而增加的款项。 相关费用应向承包商索偿。”

【各方意见】

省一建公司称,平阳旅投未在收到省一建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法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丧失异议权。

平阳旅游投资公司辩称,当省一建提出终止合同时,其必须拥有终止合同的实质性权利,并且必须有合法合理的终止理由。 省一建公司提出的两个解除合同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院观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权属于成立权,当事人可以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其行使必须遵循严格的要求和标准。 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甚至违约方被赋予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方式解除合同,以此方式规避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合同、诚实信用等合同法; 而要求对方在异议期限内提起异议诉讼否认“驳回通知”的效力,也会使对方陷入申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答复(法研〔2013〕79号)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的发生。 因此,江苏一建主张合同异议期满后异议权即丧失,不符合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规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平阳旅投不存在逾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违约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平阳旅游投资公司以逾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方式违约,根据总合同总条款第14.9.3条,承包商延迟付款超过60天,影响了整个项目的实施。 ,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省一期工程前期工程的建设量并不大。 截至2017年11月9日,其申报的两期工程进度款分别为人民币元和人民币元。 平阳旅投支付的预付款5000万元足以抵消。 因此,平阳旅投未足额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尚未达到“影响整个项目实施”的程度。 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省第一建筑公司2017年11月9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 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为固定价格合同。 对于终止总价合同的估价方法,《建设工程估价规范》(GB/-2017)第5.10.7条规定:“一、合同中有约定的,估价按合同约定执行。;2、发包人认定承包商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未完工工程的价格。同时,再从未完工工程价款中扣除合同约定的总价; 3、发包人确定合同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包人要求计算未完工工程价款。根据项目所在地同时适用的定价基准,对已竣工项目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师可以采用该方法进行评估,供委托人判断。 如上所述,本案属于承包人违约并解除合同的案件。 省一建声称,竣工工程价格应按照该项目所在地同时适用的计价基准计算,相当于根据承包商违约、终止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合同。 该主张与前述“建设工程审价造价规范”(GB/-2017)的规定不符,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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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杜和浩律师执业23年。 现任微信德和恒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及房地产业务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曾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代理数百件重大、疑难、复杂建设工程及其他类型合同纠纷案件。 他注重学术著作和实践研究。 是国内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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