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1日施行)

2024-01-17
来源:网络整理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会、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民航地区管理局:

根据《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存款规定》。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

民航局

2024 年 8 月 17 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充分发挥工资存款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的总承包单位(含直接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按照规定存入的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合同额的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拖欠工资。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代替。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或工程保证保险提供担保。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押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返还使用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资保障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当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配合,保障工资押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农民工工资付款方式表_农民工工资支付_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有哪些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级别提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应的行政区域统称为“工资押金管理区”。

同一项目所在地涉及两个以上工资押金管理区域,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保管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申请开具银行保函。

第七条 办理工资保证存款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按照规定办理工资保证存款账户开立、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开具保函等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律:

(一)在项目所在地工资存款管理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优良的服务水平,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存款业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工资押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筑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协议》(附件1),并将协议副本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工资存款的存储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与开户单位核对账户性质,并在业务系统中专门标记工资存款账户,并登记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系统上对查封、冻结或划转进行全面限制设置,防止不当查封、冻结或划转,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放。 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较大的,可设置仓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商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的,可以适当降低存放比例,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对施工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所承接的工程无拖欠工资的,各地可结合行业,保证实际工资农民工工资和免征项目。 储存工资存款。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金额可以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承包的工程连续2年没有拖欠工资的,新开工项目减少其存存比例,并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减少量不得低于50%; 连续三年无拖欠工资现象,并按要求落实实名就业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新开工项目免缴工资押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在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承包的工程有拖欠工资的,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幅不少于50%; 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被列入“严重”名单。 《失信主体名单》,增加比例不得低于100%。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有哪些_农民工工资支付_农民工工资付款方式表

第十三条 工资押金的具体存储比例和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工程建设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备案。 工资存款存储比例应当根据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定期动态调整,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工资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开户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工资存款账户监管期间,企业可以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存款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益。

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存款账户本金。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人可以选择以银行担保代替现金存放工资押金,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应按规定比例存放的工资押金数额。

担保函原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银行担保的抬头人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担保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担保(附件2)。

建筑工程总承包商拖欠其承包的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偿还或者支付工资的行政决定。提前。 到期拒绝还款的,经办行按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供有效保证。 担保有效期至少一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限。 工程竣工前保证金到期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保证金到期前1个月提醒建设总承包商更换新保证金或延长保证金有效期。

第十八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缴存工资保证金或者开具银行担保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名单及相应项目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纳入本工程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维权信息公告栏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建筑总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偿还或者预付的行政决定。 。 建设总承包商逾期拒不支付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出具《农民工工资押金缴纳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缴纳通知书》) )向经办银行,并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存款账户中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支付相应金额。银行转帐。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函代替工资押金。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提供银行担保的经办银行应当自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银行担保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以银行担保代替工资保证金,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担保范围、担保金额相同的新担保。 施工总承包商一旦出具新的保函,原保函即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当每季度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存款报表。

第二十二条 工资押金对应的工程竣工后,施工总承包人应当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在施工现场和施工单位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应当张贴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 公告发布后30天,即可申请返还工资押金或银行担保原件。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商提交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退还(注销)确认函。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包商。 。 经办银行收到确认后,工资存款账户将解除监管,相应资金不再属于工资存款。 建设总承包商可以自由使用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注销。

选择以银行保函代替现金存放工资存款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提交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建设总承包商提出申请,并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银行保函原件。

农民工工资付款方式表_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有哪些_农民工工资支付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情况,应在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还款(先清偿债务后,可以再次提出书面申请退回工资押金或退回银行原保函。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存款定期(至少每六个月一次)检查机制。 经核实工程已竣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施工总承包商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退款申请的,应主动启动退货流程。

第二十三条 建筑总承包商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除清缴或者预付建筑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他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被扣押、冻结或转移。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建设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及本规定规定储存、补足工资押金(或者提供、更新保证书)的,按照《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及本条例。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工资存款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未按要求储存工资押金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对不按规定实行工资押金制度的建设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给予信用处罚。并依法予以实施。

行政部门任意减少、减少工资、超限收取、非法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押金的,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住房、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民航、水利领域以外的其他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采用项目担保公司担保或项目保证保险代替工资押金的,按照银行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铁路局负责解释。和民航局。 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当地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入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归还按照原规定进行; 本规定实施后,未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继续有效。 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本规定和各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押金协议(样本)

2、农民工工资存款银行保函(样本)

3、农民工工资押金缴纳通知书(样本)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