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世建[2014]72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微信城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北产业集团规划建设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长江大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微信城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建设单位应加大本措施的宣传力度,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标语和温馨提示(附)。
特此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微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4 月 1 日
微信城建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建筑领域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市区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这个城市和他们一起建立建设单位。 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用人谁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原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遵循“抓两端、贯通中间、支付头”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款项按月直接划入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应当按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农民工工资(无分包情况的除外)。 建设总承包商应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当月个人银行工资卡。
严禁向“承包商”、“班组长”、“项目经理”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缴纳工资保障金。按规定办理农民工补助金。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在本市城市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款金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 住房建设工程款原则上不低于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原则上不低于20%。 将该比例作为农民工工资数额; 指定每月付款日期。
第五条实行农民工实名“双卡”(安全卡、工资卡)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在安排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农民工的相关信息以其真实身份录入“微信城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姓名,并办理农民工安全卡(每人一张卡,以下简称卡);在支付工资前,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每人一张卡)。
第六条 外出务工人员实行刷卡考勤和打卡考勤管理制度(关键岗位人员通过人脸识别机非接触式传感器进行考勤)。 考勤记录通过交互系统自动传输到建设单位、银行、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的交互系统,作为农民工工资和工伤保险的发放依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考勤管理制度和工资管理机构,建立与农民工的沟通渠道,严格审核和核实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应得工资。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农民工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出示工卡、打卡上下班的考勤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并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核实农民工实际工资; 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商必须及时修改相应的合同条款。 并报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度公示制度。 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栏,发放后公示发放明细。 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仍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仍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向建设单位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但不得以此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管理平台。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银行利用互动系统,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开、责任明确、违规查处、工资支付。 人们。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部分的,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记入诚信档案、禁止新建工程等行政法律责任。法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缴纳的,责令建设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应缴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加薪。 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承担劳动法责任外,还须承担被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禁止开工等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农民工未领取当月足额工资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电话: )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电话: )投诉。
第十八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宣传口号及温馨提示
1、宣传标语(在工地悬挂或张贴):
1、充分发挥整个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按照规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
2、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3、持卡上班、打卡打卡,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
2、温馨提示(贴在农民工考勤机上):
尊敬的农民工: 如果您没有领取每月足额工资,请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热线: 。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热线:或编辑短信发送至:。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司局及委局部门。
市住建委办公室微信2014年4月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