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如何成为赌博工具——微信群抢红包涉及赌博的法律分析

2024-01-18
来源:网络整理

据称,“80.8亿”是微信官方披露的2016年2月7日(除夕)微信红包收发总数。 这一数字是去年的八倍,共有 4.2 亿人参与,平均每人发送和接收 20 条消息。

随着春节假期的开始,包含拜年、游戏等要素的微信群红包接龙活动也成为热门话题。 其中有多少是纯粹的游戏,又有多少涉嫌网络赌博? 一旦不小心进入赌博微信群,该如何应对?

“涉案赌博账户近10万个。”

这是微信2015年下半年披露的微信赌博相关账号数量。按照6.5亿微信用户数计算,相当于每1000个微信用户进行1.5次赌博。 也就是说,微信用户的赌博率约为0.15%。

问题是,为什么“抢红包”这么容易被用作“赌博”工具?

游戏漏洞:红包很容易成为“网络赌博”工具

我们知道,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金额的红包(即“普通红包”),另一种是随机金额的红包(即“幸运红包”)。

值得一提的是,一款名为红包接龙或接力红包,以幸运红包为载体的游戏,曾让不少人深陷其中。 而正是这种“让人上瘾”的红包游戏,实际上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为一种变相的赌博或网络赌博。

“幸运红包”原本是一种随机发放红包的方式。 正是因为随机的金额增加了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 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结果的随机性很容易使其成为“赌博”的道具。

如果说普通群体中的一些红包接力游戏可以算是“以小钱输赢的娱乐活动”,那么接下来的“红包接力”游戏就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博”了。

运气最好的玩家以特定倍数赢得游戏。 根据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率先发出群内第一个幸运红包(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 运气最好的人(金额最大的人)将根据获得的红包数量乘以相应的倍数(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将幸运红包发出接连不断,如此循环往复。

幸运者将批量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这种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组人数发出群组中的第一个幸运红包(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 运气最好的人(金额最大的人)将获得固定金额。 固定金额(最高两百元)普通红包或较大固定金额微信转账(两百元以下到几千元不等)将一一发放给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或群内所有成员,然后组织者或参与者按照一定的规则重新发放红包并选出运气最好的人,如此不断循环。

运气最好的玩家赢得固定金额。 根据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将根据群内人数率先发出群内第一个幸运红包(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 运气最好的人(金额最大的人)将获得固定金额(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依次发放幸运红包,如此循环往复。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场红包接力赛中,运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为判断每轮输赢的结果,而且成为每轮赌资分配的依据。

使用红包金额作为赌注。 这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游戏玩法。 组团组织者押注特定数量的红包,并猜测目标的大小。 如果猜测正确,利润将是金额的数倍。 否则,其所有权归团体组织者所有。

在这四种玩法中,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人群赌博或赌博犯罪。 在“游戏2”中,如果主办方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每轮幸运红包竞赛,并参与每轮最佳幸运红包的分发(固定抽头利润),则主办方可能涉嫌“开赌场。” “第四种方法”是赤裸裸地开设“网上赌场”。

那么,上述微信红包接力玩法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犯罪呢?

涉赌分析​​: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构成犯罪,可以处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金刑。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具体到上述三起微信红包接力游戏,组织者或参与者是否有“以获取巨额金钱或其他财产为目的”参与上述游戏的想法或目的,将决定组织者是否参与者构成赌博罪。 核心在于。

简单来说,就看微信接力红包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到底是玩玩、消磨还是消磨时间; 或者是否对每场比赛的胜负结果和胜负金额抱有很大的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赢得更大的收益。 财务回报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获利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赌博资金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赌博参与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属于“聚集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简单来说,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营利性”的,无论参与者人数、累计赌博资金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累计赌博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组织者的窃听利润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涉嫌构成“赌博犯罪”。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网络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设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设立赌博网站并提供赌博信息”向他人组织赌博”或“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且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

显然,对于红包接力群的发起人或者发起人来说,如果红包接力群的玩法带有赌博色彩,那么红包接力群的发起人或者发起人很可能涉嫌犯“开盘罪”。一个赌场。”

对于参与者和组织者来说,从行为、目的等维度更容易明确犯罪与非犯罪。

然而,作为技术开发商或提供者,公众很容易陷入“菜刀无罪”的理论——也就是说,菜刀可以切菜、杀人,但销售菜刀并不能因为有人使用厨房而受到惩罚。刀杀人并犯罪。 或生产菜刀的人。

微信接力红包的“赌博”也是如此。 仅仅因为有人利用微信接力红包游戏实施赌博犯罪或开设赌场,并不能认定微信官方或腾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一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博费用的”资金超过20万元”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会员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以及其他服务或者协助是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

显然,当微信群红包玩法涉嫌赌博时,是否可以认定微信赌博相关红包群构成“赌博网站”,微信官方或腾讯是否知情,是否从中获利或提供其代表的赌博资金数额较大是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网站”的标准。 犯罪的症结所在。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一)收到行政机关等书面通知,接到通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向赌博网站提供各类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执法人员侦查时,故意以销毁、篡改数据、账簿等方式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举报的; (四)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

显然,只要微信官方或者腾讯知道对应的微信红包群涉嫌赌博,及时保存证据并举报,或者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解散相关微信红包群,基本上就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微信的红包接力游戏距离网络赌博仅“一步之遥”。

不可否认,微信红包刚诞生时,微信并没有充分预见到不法分子会利用微信红包、微信群从事赌博活动。 这也是2015年各地公安机关破获多起微信红包赌博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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