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8月27日)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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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城职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8月27日微信城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9月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4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微信城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协议,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职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五)计划生育费用; (六)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工作而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有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的,如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按季度、半年、年度结算的业务提成; (二)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无固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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