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3)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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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城市企业工资支付方式

沪综合劳保(2003)2号

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货币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4、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字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人代领工资。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姓名等进行书面记录,并备查。 无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都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6、用人单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具体支付工资的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不得顺延支付; 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预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预支工资,年终或者年终工资结算。评估周期到期。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办理手续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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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事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依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职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经工会集体协商确定。 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正常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可以在与所在单位工会达成协议后1个月内推迟支付职工工资。雇主。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当通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试用期、实习期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2、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3、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当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但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计件工资单价按照上述原则作相应调整。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应当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按工作时间计算的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14、加班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月平均系统工作日20.92天; 小时工资的计算方式:日工资除以8小时。

制度工作日病假、事假等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发薪日。 发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上法定节假日。

15、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劳动者工资。单元。

第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受到用人单位处罚并减少工资的,减少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7、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支付顺序支付。

19. 雇主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

(一)缴纳个体劳动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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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纳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赡养费以及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0、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工资金额的25%。扣留或欠款。 % 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必须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按低于标准的部分加发25%的补偿金。

22、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其赔偿并需要从其工资中扣除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工资收入,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用人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仲裁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诉讼期间。 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当月的职工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乘以停职当月。 双方均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微信城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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