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法明确员工离职时可协商薪资结算事宜。
新办法第七条在原“企业交接完成后应立即一次性支付职工离职工资”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通过协议,是指允许企业通过协议向员工分期或在交接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支付遣散费。
新办法的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颁布的《关于适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有本质联系,与法院审判实践相统一,消除了解决过去申请中的冲突。
同时,新办法没有对“特殊情况”进行界定或举例,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不同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辞职时应付的工资、奖金和其他报酬,例如:
1、对于财务管理人员来说,由于离职时的例行交接可能无法发现日常工作中会计处理中的问题,而如果为此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将承担额外费用,因此可以同意关于辞职当年财务管理人员的完整性。 相应报酬将在会计年度终了并经审计后支付,从而有效保证企业财务健全和顺利交接。
2、对于销售人员来说,由于相当一部分奖金是根据销售人员的业绩发放的,所以员工离职时总有一部分钱没有收回来。 此时,如果强行以“辞职日”为结算时间点,无论奖金是根据签订的合同还是实际支付情况来结算,总会有一方不满意。 如果改成协议,奖金按照辞职后一段时间内的实际发放情况来结算,那么双方的利益都会得到保障,皆大欢喜。
2、新办法取消了企业缓发工资登记制度,允许企业与职工代表就缓发事宜进行协商。
实践中,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偶尔影响资金周转而暂时无法支付当月工资的情况很常见,但很少有企业会去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一方面,原因是很多企业没有工会,无法按照老办法的要求进行谈判。 另一方面,在注册完成之前,公司可能已经提取了资金并可以正常付款。
新办法第十条取消了延期支付工资登记制度。 同时,除工会外,企业还可以与职工代表就延期支付事宜进行协商。 这尊重了客观现实,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法律依据。 支持有效减少了过度维权纠纷的发生。
3.新办法明确了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处理程序和赔偿支付条件。
员工与用人单位对加班费、节假日工资计算依据理解存在差异、公司不同意对员工违纪后的经济处罚、考勤统计不及时或出现错误等,都是员工认为公司扣工资的常见情况。 ,拖欠工资的表现。 在此基础上,员工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和法院,要求的不仅是补充工资,还有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纠纷。
但事实上,对于此类劳动争议,微信圈内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早已没有对此类争议衍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过实质性审理,除非劳动者先向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处理,但公司却已向行政部门处理。尚未 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付款。 因此,本次新办法的修改也符合司法实践,为员工维权指明了正确途径,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4、新办法强调,加班费和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岗位实际履行的工资为准。
新办法的第九条可以说是此次最重要的变化。 其强调,如果“实际绩效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实际绩效”确定基数的规则,实际上排除了企业与员工以往关于加班的约定以及加班计算基数的通行做法。假期工资。
新办法还区分了有协议(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有协议)和无协议时“月工资”基数的不同计算方法。 详情如下表所示。 哪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 一般来说,需要通过计算和规划来确定。
有一个协议
没有协议
加班及节假日工资计算依据=月应付工资-年终奖金-通勤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补贴-夏季高温补贴-加班工资等。
加班及节假日工资计算基数=(每月应付工资-加班工资)*70%
新办法第九条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方面是,明确了与员工岗位对应的“出勤正常月工资”,新办法不包括年终奖金、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期工资。 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在实践中,企业的工资结构远比规定的名称更加多样化。 最常见的就是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 新办法并未规定企业按月发放的绩效奖金是否应纳入“正常出勤月工资”,实践中一直是争议焦点。 结合新办法第九条确定的“实际表现”精神和司法实践,如果每月奖金基本保持不变且没有变化,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常出勤”的一部分。月薪”非常高。 如果高的话,就是这部分绩效奖金也必须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总体而言,新办法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对旧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定义、表述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和明确,使新办法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企业与职工关系的发展。 减少争议。 但笔者认为,新办法的规定在各企业实施时,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细节上总会存在差距。 因此,企业在填补新办法的遗漏时,应关注新办法中给予企业的相关“约定”。 》、“民主协商”权,在法律允许的自主空间内,尽快修改现行《劳动合同》,与员工就特殊情况达成一致,制定《工资集体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有理有据,在发生纠纷时得到裁判的支持。
2016微信城市企业工资支付方式(逐条对比,权威详细)
2016微信城市企业工资支付方式(逐条对比,权威详细)
微信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年)
微信城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
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为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与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依法设立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货币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4、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字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人代领工资。
四、企业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并办理签字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人代领工资。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姓名等进行书面记录,并备查。 无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都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支付给职工工资的金额、项目、时间、姓名等进行书面记录,并留存备查。 无论公司如何支付工资,都必须向工人提供工资清单。
6、用人单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具体支付工资的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不得顺延支付; 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预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预支工资,年终或者年终工资结算。评估周期到期。
六、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具体支付工资的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不得顺延支付; 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预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职工,企业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预支工资,年终或者年终工资结算。评估周期到期。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办理手续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七、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工资。 双方对特殊情况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事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依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职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正常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的计算依据为员工岗位对应的正常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金、通勤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补贴、夏季高温补贴、加班工资和工资。其他特殊情况工资标准如下。
加班费和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职工月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实际绩效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岗位对应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岗位对应的实际绩效确定。 每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职工月工资,但集体合同(专项工资集体合同)规定了岗位对应月工资的,按照职工岗位对应月工资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具体工资集体合同)。 每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专项工资集体合同)均未规定职工月工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职工工资(不含加班费)的70%确定正常出勤的月份。
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影响资金周转的,经与用人单位工会达成协议,可以在一个月内推迟支付职工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当通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0、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影响资金周转的,经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可以在1个月内推迟支付职工工资。缓发工资的时间应当另行通知。 所有工人。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试用期、实习期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市。
12、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2、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按照约定支付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协议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3、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当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但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计件工资单价按照上述原则作相应调整。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应当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按工作时间计算的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当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但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依法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计件单价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计件工资指标应当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职工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视为已计工时。延期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由企业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劳动者,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节日期间,部分公民放假时,公司对参加社会、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并照常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假期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4、加班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月平均系统工作日20.92天; 小时工资的计算方式:日工资除以8小时。
制度工作日病假、事假等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发薪日。 发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上法定节假日。
14、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发薪天数21.75计算; 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除以8小时。
十五、采取公共卫生防控措施时,疑似密切接触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经隔离观察消除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处理,并支付工资。 /她在隔离观察期间。 薪水。
15、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劳动者工资。单元。
十六、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受到用人单位处罚并减少工资的,减少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企业减少工资的,减少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7、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支付顺序支付。
十九、企业破产时,所欠职工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支付顺序支付。
19. 雇主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
(一)缴纳个体劳动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赡养费以及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扣留工资:
(一)缴纳个体劳动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按照法院判决、裁定扣缴的赡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0、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工资金额的25%。扣留或欠款。 % 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必须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按低于标准的部分加发25%的补偿金。
二十一、企业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或者安排职工加班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工资。在规定的期限内; 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不低于应缴金额50%但不高于100%的比例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
22、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其赔偿并需要从其工资中扣除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工资收入,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2、职工因自身过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求其赔偿并需要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 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用人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仲裁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诉讼期间。 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当月的职工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乘以停职当月。 双方均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企业原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调解期间的费用。 、仲裁和诉讼期间。 薪水。 标准为员工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乘以停职月数。 双方均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代表可以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企业全体职工。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微信城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微信城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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