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雇佣活动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代替货币的有价证券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台账,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人姓名、签名,并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确定每月工资支付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告,并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单位非因职工原因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期限超过1个月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市。 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计件工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计件工资定额任务的150%和200%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上述原则计算的计件单价。 %,支付工资的300%。
企业经市和区、县劳动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第十二条有关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时,可以自主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工资构成中个人的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职级、岗位工资)和津贴(奖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领取工资。 破产清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算顺序先行支付所欠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留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规定是什么?
《工资支付条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无论是正式工还是派遣工,只要做同样的工作,投入同样多的劳动,就应该得到同样水平的工资。 比如,如果都是主任级别,单位的薪资体系可以自行确定是在5000元到8000元之间,还是在6000元到9000元之间。 此外,条例还将首次明确“工资”的概念。 2013年3月底,《工资支付条例》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2013年内颁布。该条例协调的重要对象也是基层职工,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