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王和陈是朋友。 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 随后,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每月偿还陈某1万元,直至还清10万元贷款。 王某偿还贷款2个月后仍未还款。 剩余8个月期满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8万元贷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不同意】
对于上述借款能否支持逾期利息以及何时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可以支持逾期利息,每期贷款的逾期利息应从每期到期之日起分批计算。 每次还款都有不同的到期日,应单独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按照贷款到期日,对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所有未付的逾期利息计算逾期利息。 最后一期到期后,全部贷款就到期了,这种计算方式也方便计算。
【评论】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能会处理不同的情况:
(一)未约定贷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照贷款期限利率支付利息的;逾期还款之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没有达成一致,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规定918项目网,贷款期间未约定利率,且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每笔分期付款的到期日不同,逾期还款日期也不同。 它们应该单独计算。 每期付款到期日起的第二天以该期间的未付金额为准。 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不得超过所有借款年利率24%。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