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交易规模2018年达7.9万亿元,时机蓬勃发展

2024-02-22
来源:网络整理

介绍

近年来,跨境消费需求和金额持续增长,带动跨境支付服务快速发展。 银行、西联汇款、速汇金等专业汇款公司以及VISA、万事达卡等国际支付公司一直是跨境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但它们存在服务门槛高、交易成本高等问题,这使得支付成本更加低廉、服务更加全面的第三方支付在跨境支付领域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完善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监管,是构建良好跨境支付环境、防范跨境支付业务风险的重要方面。 提高跨境支付监管能力,可以有效维护经济金融稳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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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背景

(一)政策红利支持。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7家支付机构获得跨境电子收汇试点资格以及支付、结算和销售; 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试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文”),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国家并将交易金额增加至 50,000 美元。

2019年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跨境外汇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付机构的外汇支付业务适应跨境支付新业态。 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2013年以来,已有30家支付机构获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格,5家支付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资格。 与此同时,上海、安徽等省市也相继出台鼓励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政策,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以此为契机蓬勃发展。

(二)跨境支付需求推动。 2018年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7.9万亿元,增长势头明显。 同时,在“一带一路”政策和资本市场的推动下,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稳步增长,保证了相关企业对跨境支付服务的有力支持。 需要。 2018年,我国出境旅游人数达到1.5亿人次,人均出境旅游支出达到800美元。 同时,教育部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出国留学人数达66.21万人,我国继续保持全球第一大留学生来源国地位。 预计2020年我国留学市场规模将突破7000亿元,电商、出境旅游、留学等跨境消费金额快速增长,刺激留学需求增长跨境支付服务。

现有风险

(一)加大交易背景审核难度。 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跨境交易资金结算后,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银行报送外汇交易数据进行间接国际收支统计,合作银行提供外汇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信息提供的服务。 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商品种类很多。 一方面,验证每笔交易后台真实性的成本较高。 另一方面,互联网本身也具有虚拟的特征。 此外,当涉及海外商户时,获取商户的真实信息也变得更加困难。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从事跨境支付服务时缺乏充分掌握交易信息的动力。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国际收支申报不规范,增加监管难度。 根据规定,支付机构应自行向银行报送涉外收支数据。 一方面,《办法》规定,从事跨境交易的支付机构必须具备至少5年的外汇交易经验。 但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的经验是存在的。 差异性,支付机构的跨境业务面临着大量的商户和客户群体,且交易类型多为小额、多品种。 每笔交易申报成本高、工作量大。 遗漏和迟报是不可避免的。 银行从支付开始 机构获取的外汇收支信息不能保证准确、有效。

另一方面,由于支付机构对跨境交易类型编码的规定较为宽松,同时也受到银行人员素质的限制,在银行无法直接验证单据的情况下,交易编码的使用具有随意性。 ,影响跨境业务监管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三)非法跨境资金流动和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基于在线平台的。 适用主体大部分是电子商务买家和卖家。 资金分散转移,规避外汇监管。 比其他平台更容易操作。 例如,小额资金多次转移​​至第三方支付平台。 多人汇款,导致资金异常流入。 而且,随着洗钱手段的复杂化和专业化,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外汇资金洗钱比其他渠道更容易。 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境内外个人或商户相互勾结,采用不合理的贸易定价等做法,让资金违规转移出境。 或者不法分子可能选择第三方跨境支付方式进行海外购物,然后“申请”退货以获取资金并非法出境。 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难以追踪支付资金后续流向并判断定价是否合理,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

监管建议

(一)完善科技监管手段。 现有的第三方机构监管和外汇交易数据统计监测系统稍显落后于快速发展的跨境支付业务,缺乏准确有效的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取跨境业务数据的手段。 例如,系统采集人民币跨境支付信息时,第三方支付的跨境支付数据由银行上报并打包上传,在系统中看不到具体的交易信息。 完善技术监管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是防范跨境支付风险的重要途径。 应在外汇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增加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单独监管模块进行独立监管,或通过间接上传数据转为机构直接访问等方式,提高第三方的风险防范水平。 ——当事人跨境支付业务。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与此前的“7号文”相比,《办法》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对外汇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但“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至少5名(其中1名”)外汇业务负责人)”无法掌握外汇业务熟悉程度的界定标准,因此应细化从业人员的资质标准,尽可能规避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另外,相关部门的规定对于从事跨境交易的规定较少,针对具体业务制定相关规则,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银行在收款方面也可以有更明确的规定并审查随后的电子信息。

(三)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中受到大量监管,监管领域容易出现重叠和灰色地带,不利于行业整体监督管理。 借鉴欧盟和美国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监管的做法,可以将监管的立法权整合为一个机构,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充分发挥“自律”的作用。发挥支付清算协会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纪律”作用,让第三方跨境支付兼顾“审慎监管”和发展创新。

(四)推动离岸监管合作。 跨境支付涉及境外企业或商户,推动跨境支付离岸监管合作也是完善监管的必然趋势。 一是借鉴其他贸易协定的相关经验,加强相关规则的解释; 二是借鉴其他跨境机构的监管经验,使跨境支付风险监管规则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是建立“区域监管合作机制”,统一对部分地区跨境支付反洗钱和跨境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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