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建设工程造价作为合同的实质内容和基本条款,由发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但由于建设项目独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签订合同时很难确定具体金额。 而是采用“公式”计算方法来计算价格。
同时,由于工程量变化、工期延长,以及黑白合同、违约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一直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非常常见的类型。
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什么? 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我们将在本文中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01、多份合同时如何确定结算依据?
根据法律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授予合同,费用协议必须符合招标法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民法典第 793 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对承包人给予折扣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承包人无权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折价要求赔偿。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折价补偿承包人的对于实际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难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当事人请求按照最近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对承包人进行折扣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志涛律师的温馨提示
上述《建筑法》规定,合同有效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结算,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资金。
根据民法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给予折扣补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外,如果承包商提供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还可以要求折扣补偿。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实际落实了工程成果,承包商达到了工程建设目的。 在此过程中,承包商为该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不能适用合同无效退货原则。
那么如果多份合同无效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给予折价赔偿。有关工程价格的合同。 如果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难以确定,可以参照上次签订的合同中工程价款的规定要求折扣补偿。
如何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一般来说,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应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是否真实表达双方意思表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可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信息、信函、工程付款申报及付款材料、进度款、 ETC。
最近签订的合同比较容易判断,就是按时间顺序最后一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2.工程价如何结算?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已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协议办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九条
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要求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财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初衷,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应当认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
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不真实、不客观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通过补充鉴定、复核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纠正审计意见的缺陷。考试。 上述方法不能解决问题的,允许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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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工程价款结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固定价格: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固定造价,即明确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工程造价的,按照固定造价结算。 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结算依据以竣工验收结算报告文件为准: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3、合同明确规定按照第三方审核进行结算:
一方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经双方认可的,或双方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且结算结果经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应按根据第三方审核进行。
4、合同规定审计、行政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费用结算的依据:
有关部门出具有效审计结论和其他证据的,应当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但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不会支持。
5、合同约定采用一定的计价方法作为确定工程价格的依据:
价格按照约定标准确定。 协商不能确定的,可以通过申请评估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03.逾期工程款利息如何确定?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未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类贷款同期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自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并支付。 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二)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三)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且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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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方一旦逾期支付工程费,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利息,即使合同无效也不排除收取。
1、计息时间:
利息自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工程已交付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付款日期; 未交付的,以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期为付款日期。 日期; 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清的,以起诉日为到期付款日。
2、利息计算方法:
当事人对未付工程款利息计价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3 )关于《贷款合同》明确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点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遇特殊情况顺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取消。
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