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如果你不熟悉计算原理,你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自然,给各方带来的结果也会大不相同。 因此,为了方便快捷地抓住要点,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兴趣算法进行了总结。
1、民间借贷期间利息
(一)双方约定的权益
法院对约定权益的认定和处理如图所示。 年利率低于24%,法院支持;
在24%-36%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位置。 如果当事人自愿缴纳并后悔并想取回,法院不会支持。 相反,如果贷款人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通俗地说,就是“还给不还,不还就不想要”;
如果超过36%的红线,法院的强硬态度就会立刻显现出来,那就是无论什么情况都不会支持。
详情请参阅《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一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期贷款本金,重新开具信用证明。年利率超过24%的,重发资信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可视为后续贷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续贷款本金。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续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与按初始贷款本金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年利率为24%。 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双方无利益约定
1)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索取期间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还款后后悔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还款的,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永远支持返还超过36%红线的利息。
参考规定: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贷款人和借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借款人以此为由要求贷款的”。的不当得利。 除借款人请求偿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外,人民法院不支持借款人还款。”
(三)双方约定不明确的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确的,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借款,且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即由法院认定,最终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参考规定: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约定不明,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民间贷款逾期利息
(一)逾期利息约定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遵守合同”的基本原则。 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只要年利息不超过24%,就可以按照约定计算。
参考规定: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贷款期间未约定利息,也不影响索取逾期利息。 虽然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就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但不同的诉讼主张所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有很大差异,这里是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领域:
1)双方没有约定,即借款期限和逾期期限没有约定。 法院基本支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不约定贷款,即只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 这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 这时,完全可以按照贷款期间的利率来索取逾期利率。
另外,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无论您以什么理由或名义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都不会支持。
我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清单一样列出了无数的指控。 建议专业律师还是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向当事人解释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主张,同时要求自己有机会争取的权利。 “每一分钱都很重要”并坚持到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真正得到委托人发自内心认可的有良心的律师。
参考规定: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处理:
(一)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照贷款期限利率支付利息的;逾期还款之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贷款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全部追偿,但总额超过年利率。 人民法院不会支持24%的部分。”
3、延期偿付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后,仍然存在一些与之相关的重要问题。 实践中,实际还款日往往会渗透到贷款期限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直至延期履行等,如下图:
上图中的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期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利息,后期利息为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并将债务利息加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加倍采用单独计算方法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不同。 关系。
通俗地说,两者“各有目的,互不影响”。 具体来说,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的(当然,如果是法律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计算,按照《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础不包括延迟履行期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除债务利息外的货币债务按照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计算。
例如(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在《关于执行程序拖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时答记者问2014年7月30日):“2015年6月1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件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向债权人支付贷款本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每天5/10,000计算利息; 债务人迟延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应于2015年9月1日清偿全部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
“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贷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延期履行期间实际天数+贷款本金×0.75/天×延期履行期间实际天数,即是
“延迟履行期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贷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延迟履行期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0.05%×183;
“债务人应偿还的货币债务为人民币,即
元=元+405元+915元。
参考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现。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费。
《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和部分债务的双倍利息。
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 生效法律文件未明确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千分之七十五一点×延期履行期限。
最后,综上所述,从当事人权利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约定一个合法的贷款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一定是上策。 它将贯穿贷款期限内外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 期限、拖延履行、逾期时,诉讼请求不能盲目,更不能越多越好。
应以法制化为基础,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力争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一般债务自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最大化。 至于迟延履行期间法定加倍利息,协议也无效,就照着执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