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深化“放管服”为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外汇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修订第31号) )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方)如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只需在首次付汇前完成税务备案即可。
2、下列事项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一)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直接投资的合法收益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支付业务。
三、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并填写《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
(三)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机构领取并填报。
4.备案人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信息。 备案人完成登记后,可凭《登记表》号码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手续。
5、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如提交材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进行现场审核的税务事项。 将“备案表”中的信息录入系统,生成“备案表”。 表格编号和验证码。 备案人可凭《登记表》号码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40号) 201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2018年)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附件二同时废止同时。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