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只是! 外汇局解答以下服务贸易外汇政策!

2024-02-26
来源:网络整理

只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内容包括如何审核单证、运费、垫付或分摊、境外个人服务贸易收入和经常转移购汇、服务贸易预收汇和预收汇等。预付款、报关附言、免税商品存取款、外币。 现金数据报送、境外服务贸易收入汇回同一账户名等11个问题。

继此前服务贸易基础性法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发布后,《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被废除。 与原30号的列举式相比,新指引对文件审查要求的表述更为宽泛,且多为原则性要求。 例如,交易基础真实、合法; 不允许虚构贸易背景; 不允许分裂; 银行对交易单据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等进行合理审查。

尽管指导方针赋予银行更多自主权,但它们也面临着更大的业务拓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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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问答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机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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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一、单笔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据?

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0])的相关规定,核查交易单据的真实性和真实性。 14号文(以下简称“14号文”)对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确认交易文件所列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外汇收支相符申请的外汇收支。 对单笔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

‍第四十八条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应按照本指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

银行自身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本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指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银行办理单笔5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时,原则上无需审核交易单证;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的交易单据进行合理审核。

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时,应遵循业务发展原则,确认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因素。交易单据与申请的外汇收支一致。 持续的。

(一)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为发生或者分摊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本指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

(二)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付款,银行应认真审核相关单据,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后再办理。

(三)银行应根据原汇入或汇出资金的性质审核相关退汇材料。 退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汇入或汇出汇款金额。 汇出资金的境外付款人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为原收款人。

汇入资金境内收款人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为原收款人。 若汇款项目项下的收款人和收款人不符合规定,境内机构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说明,银行将对汇款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后再进行处理。

(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银行应对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的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审核。 纳税申报表。

2、境内机构能否将境内外汇运费转移至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公司?

答:是的。 根据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转让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受让人银行根据交易单据审核业务发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境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例外情况包括中国外交、领事机构以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

第五十条

办理下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时,划转方银行应根据业务开展原则审核交易单证:

(一)境内机构将国际运输项下的运费及相关费用转移给国际运输或者国际运输代理机构;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商将工程款转移给分包商;

(三)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指定涉外收付款单位的,工程款在收付款单位与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划转;

(四)总承包商将相关费用转移给服务外包项下的分包商;

(五)境内机构应向个人退还预付的因公出国相关费用;

(六)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词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的外国人,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和贷款等。

三、如何理解服务贸易项下预支或分摊费用的期限?

答:服务贸易项下预收或分摊费用期限是指预收或分摊费用实际发生之日至预收或分摊收付汇偿还之日的期间。 对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境内机构或非关联境内外机构,预支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由主管部门集体审核或逐笔审批。当地外汇局。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于现行规定或依据不明确,或者超出现行规定但符合改革方向、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外汇分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程序集体审议处理,也可以报告逐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得新增。 或者变相增加行政许可。

4.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适用14号文?

答: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五、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入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项下购汇、收入和经常转移等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将境内服务贸易所得、收入和经常转移取得的人民币购汇汇出,可凭境外个人身份证件和显示交易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证明)办理。 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税务部门开具的《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登记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6、服务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预付款项如何界定?

答: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是指在提供服务之前收取和支付服务费用的交易行为。 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具体性质做出判断。 根据14号文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付款,银行应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并按要求申报。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

第四十九条 见第一个问题

第五十三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交易单据编号:合同号、发票号应填写在报关凭证相应栏目内。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没有交易单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无需填写;

(二)预支或分担的服务贸易费用、非关联方预支的费用:报关凭证交易附言栏应注明“预支”、“分担”或“非关联方预支”字样;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前的服务贸易前期费用:报关单据交易附言栏内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四)服务贸易退汇:应在报关凭证退汇栏内确认,并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退汇”字样;

(五)电子或纸质纳税申报表缴汇:报关凭证交易附言栏应注明“SWBA+备案表号后六位”。 若一笔交易对应多份报税表,“SWBA+报税表编号后六位”应以逗号分隔;

(六)服务贸易预付款:报关凭证付款类型栏选择“预付款”; 服务贸易预付款:报关凭证付款类型栏选择“预付款”;

(七)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七、银行采用电子或纸质纳税申报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支付时,填写申报信息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第五十三条 见问题 6

八、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应如何存取外币现金?

答:根据14号文第81条规定,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销售的涉及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赚取的外币现金,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除14号文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外,确需提取外币现金的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应当到当地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

第八十一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接收外币现钞,但结汇必须在银行办理:

(一)银行转账线路不畅通的往来账户交易;

(二)与处于战争状态或者金融状况较差的国家(地区)的经常项目交易;

(三)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支付的服务、物资费用;

(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商品外汇交易。

第八十二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一)银行转账线路不畅通的往来账户交易;

(二)向战乱国家(地区)和财政状况较差的国家(地区)支付的经常项目支出;

(3)国际船舶船长借项;

(四)境内机构因公出差每组每人平均提取外币现金金额低于等值1万美元(含)。

除上述情况外,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交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说明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经常项目下已提取但未按规定用完的外币现金,可以结汇或存入原用于提取外币现金的外汇账户。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购付汇手续。

免税商店向免税商品经营单位支付进口货款及辅助费用时,可以外币结算,也可以人民币结算。

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所产生的外币现金,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除因资金周转需要保留适量存货变动准备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不得保留大量外币现金。

九、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金存取数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相关规定,银行报告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金存取款范围包括:一、境内机构通过银行划转本机构的外币现金。 二是境内机构通过银行购汇直接提取外币现钞以及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 此外,外汇特许经营机构在银行存取外币现钞的数据也须向外汇局报送。

10、外币现金账户注销后,银行向境内机构报送外币现金存取数据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账户-外币现金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金账户)现金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将不再通过外币现金账户办理现金取款和存款。 银行报送外币现金存取数据的要求保持不变。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外币现金存取款业务,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十一、存入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转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

第一百六十一条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机构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入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存放)的,应当开立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账户),用于境外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时,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业务发展状况、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规模申请存入境外资金等;

(二)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还须提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件9)。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主办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手续。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确定企业境外存款规模。

企业增加境外存款规模或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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