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按结算方式划分
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使用现金进行货币支付,清偿债权、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现金结算受现金管理制度的限制,仅限于个人之间、单位之间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收入和支出,以及单位对个人的相关支出。 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移至收款单位账户,完成货币收支以清偿债权债务的行为,故又称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
(二)按结算工具分类
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可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是指以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作为支付工具,结算双方债权、债务的行为。 非票据结算是指客户之间依据结算凭证进行债权债务清偿的行为。 如银行卡、兑换、托收承兑、委托代收结算等。
支付结算原则
1、遵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户,谁控制的原则。 银行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除非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存款人的资金必须可以自由支配。
3.银行不预付款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结算过程中,银行只负责办理结算参与方之间的资金划转,不负责垫付任何资金。
4、其中,代收代付方式只有在有购销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