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付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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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的总体概念
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以及汇款、托收承兑、委托托收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的行为。定居点。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
2、支付结算所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说明:(一)“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银行卡。
(二)结算方式包括兑换、代收代收、代收等。
三、支付结算处理原则
1、遵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户,谁控制原则。
3.银行不预付款的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印章等记录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一)所谓伪造,是指未经授权冒充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签名的行为,如伪造出票签名、签转签名、承兑签名等;保证签名等
(二)所谓“变更”,是指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改变票据上除签名、印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三)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 银行不接受变更后的结算凭证。
提示:原记录员可以更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录项目。 变更时,原记录人必须签名并盖章。
(四)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应当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 票据、结算凭证上的单位或银行签字盖章(不少于2个印章):单位或银行印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②票据、结算凭证上的个人签名(1个印章):为个人真实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2、各类票据、结算凭证的填写要规范。
(一)关于收款人姓名。 单位名称和银行名称应当采用全称或者规范缩写。
(2)关于出票日期。
①汇票出票日期必须为中文大写字母;
②填写月份和日期时,如果月份为“一”、“二”、“一百”,如果日为一至九和“一百”、“二百”、“三百”,它应该在它的前面。 加“零”; 如果是从十一到十九,前面要加“一”。
实际日期 帐单日期
月份前面加“零”表示“一”、“二”、“十一”
日子是“一”到“九”“一十”“二十”“三十”
“十九”的“十一”前加“一”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同时用中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记载。 两者必须一致。 两者不一致,票据无效; 若二者不一致,银行将不接受结算凭证。
如果金额与大小写不一致,则账单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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