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市山水区山通路号院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2024-03-06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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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忻州益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电车路10号111栋19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被申请人:刘牧(又名刘静),男,汉族,1911年1月21日出生,家住忻州市山水区山通路0号院2号楼3号,身份证号4号373、手机号码:。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刘牧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河南友信路桥有限公司诉忻州益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被你们法院受理。 原告在诉状中称:2012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刘山(又名刘大山)计算了工程款,并出具了《欠款证明》。 后来刘禅去世了,刘禅的长子刘长代表刘禅处理了债务,后来刘长也去世了。 原告在2021年2月4日的诉状中称:刘山去世后,刘畅(刘山之子)继续承包该工程。 2011年2月9日,原告、被告实际控制人高振岭、刘畅进行核算,发现被告尚欠原告该项目20万元。

后来,刘山的长子刘畅于2020年去世,刘山的次子刘牧(又名刘靖)代其处理争议资金。 他与原告代表李俊宝进行了沟通。 经过多次协商,原告与刘牧达成和解。 2021年3月2日就涉案金额达成一致,确认争议金额为20万元,被告直接将这20万元支付给原告。

只有被申请人参与庭审,才能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被申请人刘牧在本案中具有直接法利害关系,我们特此申请追加刘牧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 该诉讼预计将获得批准。

真挚地

忻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_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_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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