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人能否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4-03-08
来源:网络整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承包商在承接一个建筑项目后,会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或承包商进行实际施工。 那么,劳务承包商是否可以按照《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向总承包商索取劳务费呢? 呢绒? 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公路改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期为2019年5月17日至12月31日,总价款为元。 当月,B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路基灌浆劳务分包合同》,预计工程量为0.50延米(含灌浆),总价为58.78万元。 价格为一次性套餐,不含税。 竣工后,B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最终结算单》,其中称:“注浆钻孔人工费260元/天,工时1936小时,结算金额元,其他明细附后。” 张某要求劳务。 报酬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58.78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务报酬支付主体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案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 根据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路基灌浆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支付价款。 张某按合同交付施工后,B公司应支付劳务费。 逾期应支付利息。 关于A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提交了《路基灌浆劳务分包合同》,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B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劳务费。 根据《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A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商,未按照《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规定及时对农民工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拖欠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1、B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劳务费58.78万元及利息(以58.78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2、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张某的其他主张。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张认为,应适用《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规定,由施工总承包商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提交的《最终结算单》上盖有B公司印章、张某签名。 根据结算单的内容和本案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有设备、人员等待结清施工合同”,张某表示,剩余费用极有可能是设备费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张某承包涉案劳务后,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其中劳务费,即农民工工资,元,设备费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招收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建筑总承包商应当对劳动力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案中,B公司拖欠农民工张某工资元,而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义务,故A公司应支付该笔款项。根据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设备费元应由B公司承担。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条;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3、将一审判决第二项修改为“A公司对第一项503,360元及利息的责任”(以503,36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LPR计算) )对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后,可向B公司追偿”; 4、驳回张某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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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陈述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劳务承包商一般称为班组工长或“工长”。 合同签订后,他组织农民工进行劳建。 如果分包商拖欠班组领班的劳务费,就可能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的生存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承包商主张劳务分包人和与其签订合同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商拖欠劳务费用。 法院在确定责任方时,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对性质来承担责任。 如果劳务承包人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劳务费中包含农民工工资,而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民工工资通过专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由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经核实属实的工人。 在不突破合同法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法律链接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直接负责招收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

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农民工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委托施工总承包商支付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制定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等信息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商。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变相扣押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绑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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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撰写人:单伟,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一级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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