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和定金是否是同一回事?

2024-03-10
来源:网络整理

1、问题的发生

在日常合同审核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急于生产,因此找到感兴趣的生产商,但生产商往往要求预付款才能开始生产。 那么,法定的预付款比例是否有上限呢? 这样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首付和定金是一回事吗? 我们将在本文中探讨这些问题。

2 基本结论

首付和定金不是同一个概念。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项,通常作为生产或服务的预付款。 定金是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交付给对方的金额。 其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履行。

从法律上来说,预付款的支付通常被视为商业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部分地区国资委出台了一些规定。 为保护参与国有资产交易的中小企业利益,要求首期预付款不低于30%。 部分国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还规定向企业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保证金受法律的具体规定和限制,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3.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存款合同于存款实际交付时成立。 保证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保证金的效力。 若实际入金金额多于或少于约定金额的,均视为更改了约定入金金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应当作为清偿或者追回。 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 法律分析

定金是指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前,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 在销售合同中,经常会因一方当事人预付的货款是否为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金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

那么,如何识别存款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存款的特点:附属性、物质性、象征性和惩罚性。 存款是基于存款合约产生的,它的存在标志着存款合约的成立。 判断存款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意图必须明确、一致。 这意味着存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必须有一个“要约-承诺”过程。 同时,双方必须明确注明支付的款项是“押金”,或者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押金罚金”。

其次,保证金必须实际交付。 由于定金具有物质性质,本合同为实际合同。 保证金实际交付后合同才能成立。 交货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存款金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 具体来说,当事人缴纳的订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 如果超过此金额,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存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定金合同不仅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单独的定金合同或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但如果是口头形式,则需要存款收据作为证明。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在于: 1、定金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 预付款是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的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其交付是一种债务的履行行为,具有履行对方义务的效力。 合同的资金作用。 2、定金金额有法定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 而预付款的金额完全由双方约定,合同金额没有法定限制。 3、押金罚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违约制裁的性质。 支付定金方未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到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 预付款不能用作制裁。 不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并将预付款退还给付款方。

五、相关案例

判决摘要:存款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意思一致,即需要有一个“要约-承诺”过程,而且还需要双方当事人作出明确表示意思表示的协议。 ,即需要明确说明支付的是“押金”或体现“押金罚金”的具体内容。

2022年5月1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与管某达成收购土豆协议。 双方分别进行了3次马铃薯交易,原告公司在支付了3次交易的全部货款后,在国内某地尚有1万元剩余。 5月15日,管某在微信上询问原告公司:“3万元的钱能过来吗?正好有一个人急需支付3万元。” 次日,原告公司向关某转账2万元。 管先生收到付款后,通过微信回复。 “收到3万元”(双方均承认这3万元包括原告公司此前存放在广州某地的1万元)。 5月18日,管某将土豆装上卡车,并向原告公司发送了一份运费单,上面写着“净毛皮34.06×2140=3万元押金尚未退还”。 随后,原告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34.06吨土豆的全额货款,但管某只交付了29.26吨土豆。 原告公司现要求关某退还多付的0.6元。 庭审中,管某辩称,原告公司支付的3万元是押金。 原告公司向他订购了50吨土豆,但后来只订购了34.06吨。 关某有权不退还3万元押金,并提出反诉,要求某贸易公司偿还所欠货款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原告公司预付给关某的3万元是否为押金。 可以应用存款罚金吗? 存款具有惩罚性,因此存款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需要有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而且还要求当事人作出明确表达的约定意向性,即需要明确说明所支付的金额为“押金”或体现《押金处罚规则》的具体内容。

本案中,关先生以“欠债3万元,急需偿还”为由,要求原告公司提前支付其3万元。 显然他无意提供押金,第二天原告公司也给关先生转了2万元。 未明确划转为“押金”,故关某在运单上标注“押金3万元不予退还”仅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对原告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该3万元可全额抵销原告公司。 支付。 当原告公司全额支付了34.06吨土豆的货款时,管先生只向原告公司交付了29.26吨土豆。 其应将多收的马铃薯货款退还原告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他对原告公司提起诉讼。 某某支付了0.6元的收购价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损失来支撑。 关某与原告公司未就定金合同达成一致,将其单方面意愿强加于原告公司,并据此扣留了原告公司的预付款。 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此,关某起诉原告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 法院对0.4元的反诉不予支持。

其他参考案例:上诉人四川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富源支行、被上诉人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406号】

六、总结

在日常交易中,预付部分货款时,应注意以转账票据、签订合同等形式与对方明确货款性质。只有保证金具有罚金性质,且需缴纳押金罚金。 当支付保证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收押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当然,无论是“定金”还是“预付款”,购销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合同,及时履行义务,以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在审查合同时,如果我们发现要求客户先提供货物、对方后付款的条款可能会给客户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我们可以考虑进行以下修改:尽量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货物。 按比例预付款。 如果对方不接受,为了便于交易,可以逐步降低预付款比例。 如果对方根本不接受预付款,可以尝试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对方仍拒绝接受,则尽量将对方的付款周期控制在短时间内,并规定严格的延期付款责任。 总之,绝不轻易放弃为客户争取权益的机会。

参考文章: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的金额一定是保证金吗?》 》,

[2]康达律师事务所王静《年度法律服务合同审查实用要点总结》

预付款支付申请_付款申请怎么填写_付款支付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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