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工资薪金,不仅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还将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这是税法改革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那么,在工资薪金合规纳税处理方面,实践层面应注意哪些重点呢?
常见错误点一:付款对象不是公司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从政策的具体规定来看,工资报酬的领取者必须是“在企业服务或者受聘的职工”,主要包括在企业服务或者受聘的正式员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再就业人员,以及企业直接支付给个人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 目前,税收法律法规并没有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在认定工资薪金接收人是否合规时,可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对方是否在本企业任职、与本企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存在“职务”。在企业中的“或职位”,以及单位是否执行统一的考勤和考核制度,是否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例子
A公司2020年共有员工300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共三人。 他们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任命并颁发任命书。 这三人与母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A公司工作,由A公司委派工资,A公司负责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 另外,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10人,其工资由A公司直接支付; 实习生3人; 2名清洁工,为临时工; 其余均为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20年,A公司邀请母公司业务骨干利用业余时间对员工进行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 A公司负责与这些业务骨干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培训费用。
对于A公司来说,母公司的业务骨干并非受雇于A公司,而是属于外部单位。 支付给他们的培训费按劳务费处理,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于三名董事实际在A公司工作,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的条件。 A公司支付的报酬视为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扣除; 其余人员属于在A公司工作或受雇的人员。对于员工来说,A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常见误区二:税前扣除范围不够规范
工资和薪金不仅以现金支付,也以非现金形式支付。
实际工作中很少出现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但企业向职工支付实物劳动报酬的,也应归入工资、薪金。 例如,很多企业都会以实物形式向员工颁发产量奖、质量奖等各种奖励。 必须折算成一定的数值,并入工资薪金总额,并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的规定, 3》)企业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承担责任。 ,已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员工支付工资、薪水才可以税前扣除。 实践中,有的企业会按月固定发放通讯补贴,并在核算时不记入“工资薪金”,而是记入“通讯费”科目。 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记入“通讯费”科目。 直接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漏扣代扣代缴通讯补贴对应个人所得税的,该部分通讯补贴不纳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必须、年度汇算结束前,已代扣代缴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年度工资薪金,将按规定在汇缴当年扣除。 实践中,不少企业在年底预扣年终奖金,直到次年3月至4月才发放。 这部分支出只要符合工资薪金条件,也可以税前扣除。
常见错误:没有对特殊规定给予足够的重视
除按月向职工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外,企业还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需要按照规定确认工资、薪金总额。
例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当根据股票的公允价值和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即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将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激励对象的工资薪金。上市公司当年,按照税法规定。 税前扣除。
例子
王先生于2019年1月获得上市公司A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股价为8元/股,行权价格为6元/股。 该股票期权自2020年2月起行权。假设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权股票期权,行权日股票市场价格为10元/股。 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使权利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6)×=(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时,A公司应将这笔钱并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