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银行一样的政策规范监管

2024-03-11
来源:网络整理

2010年9月,国家发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并于同年年底印发了该部门规章的相关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在这两项部门规定出台之前,央行已经就非金融机构支付问题以及制定该规定的理由给出了正式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及征求意见稿。 近六年来,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研究还很少。 主要研究集中于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职责和特征。

这些研究都反映出人们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怀疑。 毕竟,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像银行,有特殊的国家政策法规,而且地点很多。 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到现场进行人工咨询。 机器是不灵活的,但人是灵活的。 您可以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并核实多种资金转账、找零的情况。 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只向用户提供冰冷统一的提示,模糊的提示语言也会让人摸不着头脑。 经过多次协商,大家最终选择人工客服解决问题。

2013年,微信推出支付功能。 无论国家出台什么政策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人们普遍只关注新技术给生活带来的便利。 于是,除了出门支付东西,人们开始使用网络支付进行贷款。 有的甚至直接在微信上谈好利率和还款日期,直接转账。

但微信转账有限制:

今年3月起,也开始收取提现费用

这些支付平台的运营限制是否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通过微信支付的借贷金额减少? 不一定,人们可以约定定期分批转账,最后借到约定的本金。

虽然律师在办理民间借贷时经常给人们提供很多建议,但每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比例仍然很高,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比例仍然最高。

(详细数据请参见:《民间借贷案件大数据报告|》)

使用网络支付的自然人贷款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当人们彼此之间有了一定的信任感时,就会直接寻找简单的支付方式进行转账,并口头约定还款日期。 若经他人介绍认识,则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 如果批量转账借款金额较大,利率和还款日期会更加详细。

如果微信支付平台运行顺利、资金划转正常,人们在提起诉讼时一般会考虑提取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是否会被法院接受。

当我打出微信支付的“变更详情”清单时,上面没有盖公章。 使用微信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可能需要经过鉴定。 各地的考核流程不尽相同,目前尚无完善的制度。 如果想避免鉴定证据的麻烦,证明贷款关系确实发生过,还是需要提供相关的银行流水单作为证据。 以下列举一些利用银行对账单补充证据,避免微信交易明细被识别的案例。 然而,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 具体情况需要在办案时与法官沟通。

此外,人们通过微信语音达成的口头借贷协议可能会包含在确定借贷关系的证据中,但语音内容是否由本人录制也会影响证据被接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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