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支付方式选择 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 此外,还有一些扩展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式,如电汇中增加第三方(发货方)来控制风险。 付款条件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不同的支付方式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同的贸易结算风险和经营财务负担。 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可以控制进出口商双方在收款方面的风险,并在资金周转方面获得一定的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 在选择时,应基于贸易双方的共同利益,以风险分担的原则,选择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进进出口商双赢。 1、常见支付方式介绍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并委托使用某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支付给境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银行。 它是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各种其他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根据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可分为电汇、信函转账和汇票转账。 根据货物的交货和付款顺序以及货款的不同,国际贸易惯例中采用的汇款方式有两种:预付款和货到付款。 其中,预付款对出口商更为有利:既可以降低售货风险,又可以减轻财务负担; 货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更有利:既可以降低财务风险,又可以先收到货,再筹集资金。 ,相当于获得金融便利。
如果付款期限较长,您甚至可以出售商品并用所得款项来支付。 因此,通过汇款方式进行结算时,买卖双方的风险暴露和财务负担是不平衡的。 结算风险(如货物发出后是否能顺利收回货款、付款后是否能顺利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而另一方则相对较小。有利。 托收是指债权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境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外国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货款的结算方式。 虽然托收和贸易汇款均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但跟单托收通过单据代表货物来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平衡进出口双方的结算风险和财务负担。 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所有权文件来控制货物,没有付款或承兑的情况下不会交付文件。 一般不会遭受“赔钱赔货”的损失,而且比赊销更安全。 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就能立即拿到单据,获得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款更安全。 在贸易实践中,托收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没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 凭全套货运单据托收货款称为跟单托收。 其中,根据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 D/P( )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不同收款方式的结算风险也不同。
在D/P条件下,代收行只有在买方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后才能将相关票据移交给买方,从而使卖方的付款得到有效保障。 在D/A项下,代收行可以在买方承兑相关汇票后将相关单据交付给买方。 此时,卖方已交出了货物的产权证书。 一旦买方信用出现危机,卖方未能按期付款,卖方如果手中只有一张承兑汇票可以约束买方的义务,您仍然可能遭受金钱和货物的损失。 出口商在选择D/A时一定要谨慎。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付款方式。 信用证(L/C)是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向卖方签发的保证货物付款的书面凭证。 这种方式将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增加了银行信用。 由于银行承担主要付款责任并有审核单据的义务,因此结算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结算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 金融一体化也更加便捷。 因此,这种方式被交易各方广泛接受。 2、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客户信用等级。 如果客户信用等级一般或交易双方首次进行交易,应采用信用证; 如果客户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采用D/P,不仅可以节省开证费用,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产权凭证的安全性; 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高,您可以选择D/A甚至直接T/T。
商品的供需情况不同。 如果是畅销产品,卖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付款方式,比如要求信用证结算,甚至要求买方提前付款。 如果是滞销货物,选择的付款方式可能对进口商有利,比如D/A,甚至货到付款。 选择的贸易条件和合同金额。 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分担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 对于象征性交货组中的CIF和CFR,可以采用托收和信用证方式; 对于实际交割的FXW和D组条款,一般不采用托收结算; FOB 和 FCA 及其他条款。 由于运输事宜由买方安排,出口商很难控制货物,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选择托收。 另外,如果合同金额不大,可以考虑选择更快、更便宜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三、各种结算方式的使用现状及案例分析 1、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可以追溯到1880年代的英国,它是随着商业信用危机而出现的。 信用证很大程度上利用银行信用来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受到出口商的青睐。 它是过去几十年来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 然而,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频率有所下降。 对于出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会面临开证行因破产等原因丧失付款能力、开证行拒绝付款、市场价格波动、进口商试图拒收货物、软条款等风险。信用证的。
对于进口商来说,他们会面临出口商伪造信用证单据进行欺诈的情况; 伪造与实际出口货物数量、质量不符的单证。 进口商因单证内容虚假而无法提货,造成经济损失; 出口商在取得预付信用证项下的预付款后,携款潜逃。 2、汇款(电汇) 目前,T/T方式因其手续简单、速度快、资金占用少、成本较低等优点而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中。 在一些发达国家,随着买方违约风险的不断降低和买方市场趋势的增强,特别是欧盟国家、美国、日本等国家,实践中大量采用货到付款,甚至少数货到付款的方式。到达后天数 T/T 形式更接近赊销。 为了更好地降低风险,交易双方在收到货款后也会发送正本提单。 同时,他们也会采取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尽可能规避出口商的风险。 另外,这种方式一般不仅会采用全部货款的预付款,也不会在托收时采用全部货款。 更有可能采用各 50% 的比例。 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汇款支付中的电汇结算方式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支付的主流方式。 以上海为例: 0 信用证代收、电汇、其他 图1:2004-2007年上海出口结算方式比例 注:根据石磊、沈根荣的《外贸结算中的电汇支付方式》和《上海电力学院学报》2008年9月3日刊编译 3、集锦 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经常被骗,每年被骗金额达数十亿美元。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与外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轻信外商,采用代收结算方式。 对于出口商而言,采用托收方式面临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单证不承兑风险以及进口商利用国际多式联运诈骗货物,导致出口商两败俱伤。和货物。 2000年,江苏某外贸公司与欧洲某外贸公司签订了16万美元(连云港FOB)的出口合同。 结算方式为D/P,买方指定货代公司为B公司。以往双方均采用L/C结算方式,合作相对愉快。 出口商没有对货代公司进行仔细调查和了解。 发货后,卖方将全套单据通过中国银行转至对方指定的代收行付款。 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口商没有收到货款。 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进口商发现各种原因未能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至该公司在欧洲的分支机构,让其先将货物出售,然后再与买方谈判,以减少损失。 当欧洲分公司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买家提货。 该公司与买家交涉,但对方没有回应,于是该公司找到B公司。B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工商部门核实该公司根本没有货运代理资质。 该公司无奈,只能通过一家欧洲公司委托委托起诉进口商。 但得知其已申请破产保护,不得不撤回诉讼。 本案表明,由于出口商仅凭以往经验,轻信进口商,采用托收方式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 不仅无法收回全部货款,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其他额外费用。
对于进口商来说,在D/P方式下,进口商无法控制货物的质量。 他只有在支付赎回订单后才能知道货物的质量; 部分预收货款的情况下,有可能在预收货款后,出口商不发货,进口商货损两失。 1998年,天津某进口商与韩国客户签订了价值46万美元的进口协议,采用D/P结算方式。 货物到达港口后,客户获得出口商银行发送的单据并发出付款赎回单。 然而,收到货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用于生产。 我们与出口商交涉,要求赔偿,但出口商拒绝了。 进口商别无选择,只能采取法律行动。 虽然最终胜诉,但人力物力、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由此造成的生产延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