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因其高效、便捷而在全国流行。 但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受到严格监管,非法网站无法访问。 一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已经出现。 它们是从事赌博、私人彩票或贩毒等非法犯罪的网络平台。 为诈骗、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渠道,并从中获取高额回报。
9月24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违法犯罪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案件。 涉案金额达7亿! 其中,拥有硕士、学士学位及其他高级学位的人员不计其数。
最终,刘某某等10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七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万元至5万元不等; 被告人易某、刘某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 因犯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回顾
2018年底至2019年8月,刘某某等人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利用注册空壳公司,以公转私的形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交易和现金提取。 个人账户服务,为“大满贯”博彩平台提供掩护等。
易某等人从全国各地申请了数万张物联网卡,然后用自己的物联网手机号码向一家通信公司申请了手机充值卡密码。 赌客在“大满贯”等充值、完成支付后,会通过刘某某团伙建立的“华融聚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流通,易某某等人收集卡密进行“洗钱”。 “洗钱”资金由刘某某团伙支付,并套现给赌博人员。 刘某某等人设立的平台具有代理支付结算功能。 上游负责对接商户资金流入,下游负责对接商户资金流出。
尝试一下就知道了
2018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刘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支付结算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赚取手续费。 非法结算资金共计近8000万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刘某某等人以浙江万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盈源森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义搭建自己的支付结算系统,未获得支付结算。商业执照。 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 非法结算资金共计6亿多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易某、刘某明知刘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注册设立公司帮助刘某等人追回资金,共计6亿余元。 。
案发后,12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全部认罪认罚。
法官陈述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通过搭建平台为“大满贯”赌博平台提供非法支付结算,逃避监管,同时通过易某某等人将资金“洗钱”,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 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易某、刘某利用信息网络帮助刘某等人“洗钱”,并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协助。 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刘某某等人从事的非法支付结算行为是一种新型犯罪。 是不法分子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 它在整个资金转移过程中起着中介作用。 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而搭建的支付平台被称为“第四方支付平台”。 是有别于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渠道。 该渠道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牌照,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 依托支付宝、财付通等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 它是通过大量注册商户或个人账户非法形成的。
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没有支付牌照且由个人设立,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法官在此提醒用户:用户在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时,一定要寻找合规合法的网络支付平台,切勿相信平台上的虚假主张。 宣传,不要随意扫描来源不明的支付二维码,不要将个人资金转移到此类非法支付平台,谨防上当受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二倍以下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特殊商品、专卖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购销的其他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287条之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促销、报酬安置和其他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