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销售合同中,常见有“先付款后开发票”或“先开发票后付款”等约定。 本文参考判例法,主要讨论在“先开票后付款”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先开具发票有效再履行。 辩护权。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先行抗辩权。
词汇表: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直至先履行方不履行为止。 先履行方不遵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性能要求。
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存在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性能要求。 那么,当合同明确规定“先开具发票,后付款”时,是否意味着合同一方不开具发票,另一方就无需支付货款呢? 答案是否定的。 接下来,小编就结合(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具体案例来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述:卓尼公司与马斯迪公司签订了《面料采购合同》,合同规定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就货物质量、合同对价等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 卓尼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马斯迪公司未按照约定先行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有权依托先履约抗辩权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
法院判决,先履行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因同一合同而相互负有债务,且履行具有相关性,形成对价关系。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销售合同,马斯迪公司按时交付合格货物、卓尼公司按时支付货款是销售合同双方的合同对价义务。 开具增值税发票仅是马斯迪公司的附属义务,而非主要义务。 延迟履行附属义务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马斯迪公司的付款义务与卓尼公司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不存在合同对价关系。 若卓尼公司拒绝支付货款,马斯迪公司有权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马斯迪公司在一审中还同意在卓尼公司付款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卓尼公司主张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行使先履行权的上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分析与结论:即使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款”,开具发票是合同的从属付款义务,付款是合同的主要付款义务。 两者之间不存在对价或暗示关系。 债务人不能仅仅依赖债权人未能开具发票。 行使先履约抗辩权,以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另外,在向对方提供发票时,有时对方不付款。 此时的风险防范方法有:(1)要求对方开具收据,证明发票已收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2)在发票背面注明尚未付款。
参考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约顺序。 先履行方不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约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后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
法律格言:
法律的效力是建立在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的基础上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建立在内心对法律公平合理的感受之上的。
——罗伯斯庇尔(法国)《革命的法律制度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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