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当夫妻离婚时,他们通常会就共同债务义务达成协议。 但是,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能否依据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索权呢? 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法官语录》。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小鹏(化名)与被告小燕(化名)本来是夫妻。 2021年3月,双方当庭调解离婚,并约定:“原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泉港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义务自该日起由被告小燕承担”调解离婚。” 。
经调解,被告小燕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小鹏因此代其支付银行按揭贷款。 经多次催告被告小燕未果,原告小鹏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银行房贷及代付利息。
【试用流程】
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购买房产,双方与银行形成连带债务。 调解离婚时,双方就共同债务由谁偿还达成一致。 本协议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代其清偿银行抵押贷款后,其追偿权利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垫付了抵押贷款,其垫付行为造成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被告也应当支付。
【法官的话】
一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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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影响到夫妻财产。 如果分割问题解决,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夫妻关系以外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向夫妻一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不得拒绝。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已分割共同财产为由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
综上所述,《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该合同合法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小鹏与被告小燕均签署并盖章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还款和利息的责任。 因此,应共同承担还款民事责任。 虽然原、被告在法院调解书中约定被告小燕承担上述《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向被告小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告或被告。
二
了解配偶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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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负债必须是连带债务,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所承担的债务是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履行监护和赡养义务、用于一方或一方疾病治疗的债务。配偶双方,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债务。 其次,配偶一方有义务满足债权人同等的偿付利益,债权人有权向配偶一方要求全额偿付。 第三,配偶一方偿还债务后,另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即可消除。
夫妻双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财产交易的安全。 原告小鹏与被告小燕结婚期间,共同签署并盖章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银行支付的房贷是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双方与银行之间形成连带债务。 因此,原告小鹏代表夫妻俩行事。 偿还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后,法院对被告小燕行使追索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
离婚后一方对连带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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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后,夫妻一方主张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件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解除后对连带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原告小鹏与被告小燕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 应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离婚后,住房银行抵押贷款由被告小燕偿还。 由于被告小燕未能还款,原告小鹏在债权人的催促下,代债权人偿还了银行抵押贷款。 根据法院现行民法规定,根据调解书,他有权向被告人小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