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问题

2024-03-20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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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支付领域,二次清算存在于配套的网上交易平台。 即第一清算机构是指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二清算机构是指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但它们是在持牌收单机构支持下实际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都是在工商注册的普通商户,或者是网络平台机构。 事实上,近年来,电商平台二次清仓的现象已普遍存在。 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办发〔2017〕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明确规定了第二个清关问题,我们从其中几个条款来理解:

一、附件一第二条:网络支付业务中无证支付业务的认定标准:

1、“通过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牌机构,保留商户结算资金,自行进行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次清算’行为”(理解:撮合平台本身独立接受大商户模式的商户)进入第三方收款渠道,资金保留在平台账户后自行清算)。

2、“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理解:无支付资质的平台为商户提供网上二级电子账户的钱包功能)。

二、附件一第三条:持证机构违规向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情形:

》认证机构向非持牌机构开放支付接口,非持牌机构通过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牌机构:非持牌机构通过支付接口向持牌机构提交其扩展的商户交易,非持牌机构向持牌机构提交为其商户进行资金结算,或通过其他持牌机构为其商户进行资金结算。” (理解:银行只向二庆撮合平台提供聚合收款等收款渠道,仅掌握收款信息,对资金没有控制权。收款后的账户划分和取款没有控制权平台上)。

“无牌机构与持牌机构签订支付合作协议(如以支付工资等名义),持牌机构将资金直接结算至无牌机构指定的账户。” (理解:银行只向第二清算撮合平台提供支付,代理支付等支付渠道只有支付终端信息,但不了解支付来源、商户等信息,存在洗钱风险) 。

“为无证机构开立内部转账账户,接收来自无证机构的商户资金;或者直接将资金从内部转账账户划转至无证机构指定账户。” (理解:银行只向第二清算撮合平台提供一个账户,仅用于资金的转帐和划转,但不具备付款人和支付端、商户管理、履行KYC义务和真实交易背景等信息, ETC。)。

基于以上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二次清算的几个特点:无牌机构/平台以大商户模式接入收单渠道,自行拓展收单商户并清算至商户收款账户,持牌机构(银行) ) ) 将资金结算至无牌机构指定账户等。市场上二次清算的确定方式有多种。 例如,平台涉及商户结算资金、涉及篡改交易和资金池、资金结算的中间账户不是银行商户结算账户、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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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虽然二次清算的表象是无牌机构/平台接触了结算资金,即办理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资金二次清算”),但其核心认定标准应是无牌机构/平台在支付业务过程中是否具有处理客户结算资金的权限并牵头处理客户结算资金。 因此,在“资金二次清算”的基础上,目前央行监管还十分注重“信息二次清算”(即无牌机构/平台不触及具体资金清算,但掌握原始交易订单数据、利润分成信息以及商户资金结算录入规则,使银行或支付机构能够根据其提供的分账规则和指令为商户录入账户,本质上就是分账指令的传输平台主导结算资金流向)。 监管希望平台上的交易资金受到监管。 同时可以实现交易信息的溯源,确保账户信息是商户的真实意图。

二清“平台统一收款+下行清算”模式的风险包括:

(1)平台集中收款,滞留资金形成事实上的“资金池”。 当达到一定规模时,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共享单车押金事件);

(二)无证机构/​​平台向商户清算交易资金,不属于监管体系。 不能保证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可能伪造、变造交易信息以获取商户和用户的资金;

(三)非法存储持卡人敏感信息,导致银行卡信息、金融消费信息泄露的风险。

第二次清算付款如何解决?

对于无法支撑拿牌照的高价值曲线的中小电商企业来说,选择具备支付清算资质的独立账户产品将是最佳选择。 例如,通过账本系统:

(一)为撮合平台搭建电子账户系统,实现平台交易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隔离,提供会员身份识别、账户认证等验证服务,有效规避“二次清算”风险;

(2)为平台交易提供存取款渠道,包括聚合收款(微信、支付宝等)、个人网关、B2B企业支付、代理支付等,实现资金收付闭环;

(3)匹配订单流和资金流,提供资金交易明细,实现多维度数据对账;

(4)接收平台传输的分账指令,自动记录并分拆所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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