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C)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签发的,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提供付款的书面凭证,但前提是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信用得到满足。
2.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供银行自愿采用。 1983年,该规则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本文的当前版本于 1994 年 1 月 1 日实施,称为。
银行办理信用证时遵循独立、严格遵守信用证的原则。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指银行仅受信用证的约束,与销售合同无关。 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不影响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中的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当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单据一致且单据与信用证一致时,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即使受益人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但如果未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也没有付款义务。 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责任仅限于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无论其格式、完整性、真实性、伪造性或其法律有效性,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开证人的状况或偿付能力。 对于这些事项,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其操作程序(351)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证的种类、数量、开证时间、地点等;
(2) 信用证当事人。 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偿付行等。
(3) 付款条件。 包括信用证的付款币种和金额,即开证行支付的最高限额。
(4) 货物条款。 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的记录和描述。
(5) 汇票条款。 这仅适用于使用汇票的信用证。
(6) 文件条款。 主要规定了需要提交的文件类型和数量,通常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等。
(7) 运输条款。 主要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和地点、卸货港、运输时间、是否转运或分批装运等。
(8)特别条款。 信用证可以针对每笔交易的不同需要做出特殊规定。
2. 信用证一般操作流程
(一)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向银行支付定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3)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发送给卖方所在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章无误后,将信用证交给卖方。
(5)卖方核实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准备所有装运单据,签发汇票,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装船。信用证,送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付款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核实单据无误后,根据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并向卖方垫付货款。
(6)议付后,议付行将汇票及货运单据送开证行索取。
(七)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核实单据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8)开证行通知买方支付赎回单。
(三)信用证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338)
1. 信用证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通常是销售合同中的进口商和信用证付款关系中的债务人。
(二)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并同意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委托并通知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
(四)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记载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
(五)议付行是指愿意购买或贴现受益人交付的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注明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
(七)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和开证行均对受益人承担主要付款责任。
2.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是开证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和受益人。

(一)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
出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 买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申请开立信用证。
(二)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行申请人与发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发行申请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关系。 开证行对申请人负有两项主要义务和责任:根据申请人的指示签发证书; 并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审查受益人提交的文件。
(三)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开证行签发信用证并将其交付给受益人。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双方法律关系成立。 信用证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构成独立的合同。
(四)通知行、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五)受益人与议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公开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议付行自愿承担风险购买受益人的跟单汇票,然后作为持票人提交给开证行。 行使索赔权。
(4) 信用证种类 (285)
信用证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1)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之前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而无需征得受益人同意或事先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一经开立,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根据第六条规定,未注明可撤销的信用证,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一)保兑信用证是指由一家银行开立并由另一家银行担保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保兑后,开证行和保兑行共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二)未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它被称为未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具付款即期汇票,银行收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二)远期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必须开具远期汇票才能接收付款的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一)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 此类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包括发货权、交单权和提款权)转让给第三方。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二)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只能由受益人使用。
(三)可分割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使用的信用证。
5.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规定金额后,仍可恢复原金额并继续使用至规定次数或累计金额限额的信用证。 。
6. 对开信用证
分拆信用证是指交易双方同意分别申请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两份信用证可以互为有效条件,同时生效。 此类信用证多用于补偿贸易或来料加工的业务结算。
7.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付款的凭证。 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开证人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 备用信用证通常是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银行担保。 当债务人违约且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供债务人违约证明时,开证行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审核备用信用证时,只需要受益人签署的确认借款人违约的证明或声明。 在付款之前不需要调查借款人是否实际违约。
(5) 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和例外原则 (268)
问题:1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遵循信用证独立、严格单证合规的原则。 如果不法商家恶意利用这两个原则,使用伪造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向银行索要付款,这将会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 。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时有发生,信用证的信用状况受到极大威胁。 美国法院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 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但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9条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其外观一致,且开证行善意承兑汇票或付款指令,开证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卖方拥有仅法院有权通过发出通知说明单据存在欺诈或伪造或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来禁止付款的权利。 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法院也接受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6) 银行的责任及豁免(239)
1. 银行的责任。 银行对信用证有审核单据的义务,审核单据时必须坚持单证与单证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