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哈尔滨政府信息公开”。
一、积极公开政府信息
(一)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公开范围是: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公开涉及公共利益调整的政府信息,要求公众广泛了解,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
依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政府信息以及被泄露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其他“法规”不公开。
(二)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的主体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方法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主要通过“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网站(市)上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栏目提供。同时,它还通过位于市档案馆中的政府信息参考中心,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
二、申请时公开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举报(包括《规章》第10条)。第二款中指定的派遣机构和内部机构申请获得相关的政府信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8] 36号),未公开申请信息的几种情况:
1.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2.应用的政府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我的特殊需求(例如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等)无关。
4.如果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行政机构申请相同内容,则不得重复答复。
5.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讨论,研究或审查的程序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未披露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没有义务为申请人汇总,处理或复制政府信息,也没有义务从其他行政机关收集信息。
申请人可以在线或通过邮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加工时限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