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宗宝律师,深圳商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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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法律面前,企业和劳动者一律平等。
虽然劳动法存在一定的偏见,但基于法律的现状,我们在本文中将法律规定的应有状态定义为所谓的“平等状态”。
本文无意引导恶意维权,也无意打击企业复工积极性。
1、认真签字
公司提交的文件可能是终止劳动协议的共识,也可能是辞职申请。
引人注目的人可能会看一眼,不引人注目的人可能只是签名。
其后果是赔偿等权利将被压缩甚至消失。
如有必要,建议委托律师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指导。
2、停薪留职
法律规定,企业还必须向职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当然,不同地方的标准不一样。
以深圳为例: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最长三十天)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个的,可按照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生活费支付至企业复工、恢复生产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止。
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补贴来规避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工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在家工作
在家工作和在公司工作一样吗?
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此时是否可以适用停职留薪的相关规定呢?
不,因为这不是带薪裁员。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工资呢?
应根据正常工作时间正常或折扣付款。
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一定有用吗?
不确定。
因为程序周期和公司的最终偿付能力都会影响结果。
因此,劳动者在考虑申请仲裁时应充分考虑利息实现率问题。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公司无法偿还债务。
5. 岗位转移操作
企业可以随意调整岗位吗?
一般不会。
企业如何进行合理的岗位调动?
我们以深圳为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劳动者会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不支持:
(一)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
(二)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同;
(3) 不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四)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您对调动的合理性仍存疑虑,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关于作者:
张宗宝律师是深圳市公司合规与纠纷解决律师、深圳图书馆特聘法律讲师、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会员、百度百科认证律师。 曾被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深圳市罗湖区律师协会聘请委员会评选为2018-2019年度优秀青年律师。
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一直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商事法律顾问及争议解决服务。 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采访,就社会事件发表法律意见。
作为法律团队的领军律师之一,我们与团队成员一起为华南地区100多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产业配套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