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上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先行责任

2024-03-25
来源:网络整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立法。的农民工。 它是管理拖欠工资的有力工具。 《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规定的监管手段和惩罚措施,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依法。

今天看第二期

上海:建筑总承包商应依法履行预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案件

2020年9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总包商与分包商因某工程施工存在分歧。经管辖,导致分包商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拖欠52名农民工工资193.78万元。

经查,施工总承包商未依法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筑总承包商改正,要求建筑总承包商履行预付款责任。

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建筑总承包商、分包商,宣传解释《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规定的建筑总承包商、分包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最终,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履行了预付款义务,将分包单位所欠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给农民工,工人诉求得到解决。

评论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直接负责招收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 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农民工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本案中,分包单位因工程款纠纷未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筑总承包商未履行预付工资义务,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

案件焦点在于:分包单位无劳动用工管理,不了解农民工实际人数、工作时间、工作量; 施工总承包商未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监督责任,发生纠纷后,对分包单位拖欠的用工情况和工资金额不予认可。

为准确核实拖欠工资的人数和金额,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采用以下方式了解和梳理农民工身份:

现场询价

一一了解被拖欠工资人员工作期间的实际工作岗位、宿舍楼具体住宿地点、同事姓名及工种、食堂位置、人数施工建筑物、作业面的具体位置、工作日数、工资等详细信息,并核实被拖欠工资人身份的真实性。

确认并验证

核实并确认分包单位提供的用工、实际工作量、出勤情况和农民工提供的信息。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2019_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_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通过上述有效手段,恢复了拖欠工资的事实,确认的拖欠工资人数和金额得到了农民工、分包单位、建筑总承包商的一致认可。 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执法过程中向建筑总承包单位公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具体规定。 最终,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了预付款义务。

监管链接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依法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期限、工程款进度结算方式和劳务费用分摊期限,并约定劳务费用按照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人工成本分配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人应当保存工程建设合同备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直接负责招收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发放。

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农民工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商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不对工程中的劳务费进行分配因发生争议,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 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因纠纷不按规定支付工资。

回顾过去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典型案例| 北京: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逾期未缴纳停工罚款!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