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内参)影视行业法律纠纷集中在哪些方面?

2024-03-25
来源:网络整理

文/张颖

去年以来,黄子韬、金晨等明星解约案、《小姐》抄袭案、抖音投诉百度在线侵犯内容版权、影视剧合同纠纷等事件频发。当代东方投资电视剧《赵氏孤儿》。 梳理、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和纠纷,对于行业恢复稳定发展和崛起至关重要。

目前行业内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哪里? 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怎么解决? 对此, 对在影视行业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的郑小强律师进行了专访。

法律纠纷的主要领域有哪些?

1.抄袭纠纷。

影视行业的抄袭行为主要体现在抄袭IP和抄袭影视作品本身。 比如《小姐》被判定抄袭,备受争议的《甄嬛传》《楚乔传》,以及电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上映期间因原作涉嫌抄袭而遭到网友抵制。

无论是哪一种抄袭行为,其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1)抄袭手段“升级”,大多不是原创的复制粘贴; (2)抄袭内容的来源多种多样,很少单一。

2、发行纠纷。

主要体现在电影制片方与发行公司之间的纠纷:(1)发行合同往往采用固定模板,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理解上存在差异; (二)目前无涉及国内电影宣传发行的工作。 标准明确,财务事项复杂,很多操作都是依据“行业惯例”,很容易引发电影制片厂和发行商之间的纠纷。

例如,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电影《战狼》的出品方武汉传奇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公司出品的《战狼2》为由起诉法院。有限公司侵犯改编权和不正当竞争。 。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IP的原创版权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重复权利。 一不留神,许可或权利转让会造成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重叠和权利冲突; 比如大IP电影《九层妖塔》的制片人就被原作者天下霸唱告上法庭,理由是该电影侵犯了他作为原作者的版权。

3、影视行业因税务问题、薪资限制而产生的各类纠纷。

去年,影视行业发生了一场大“税收地震”,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例如,影视公司在影视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逃税行为,或者在履行已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限薪令等行为。 争议不断,导致影视项目被搁置,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纠纷。 例如,有媒体透露,演员杨烁在《局外人》中的演出因政策变化而被迫停演,双方未能就片酬达成一致。

疫情爆发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郑小强律师分析,影视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 一方面,在行业运营规范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实施是历史性突破,意义重大。 然而,该行业正在迅速发展。 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很多操作行为还没有明确界定。 依据只能以行业惯例或合同协议为依据。 因此,建议从业者在起草合同时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把关人,同时进一步增强影视法律人员的话语权。

另一方面,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影视行业发展过快。 现有的行业监管规则和方法很难全面覆盖影视行业的各个方面。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也决定了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 。 目前,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重要领域仅有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新兴媒体管理等立法相对缺乏。

比如,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纠纷也随之增多,比如抖音诉百度侵权案、被誉为电竞直播第一案的耀鱼诉斗鱼案等,此类案例都表明,我国版权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高度活跃、复杂的创作环境和多样化的产业形态。 我国迫切需要更加现实有效的法律来规范。

我国在行业立法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近年来,我国在文化产业多方面推动立法和法律修改,如2015年、2018年连续两次修改《广告法》、2015年出台《博物馆条例》、《博物馆条例》等。 2016年《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办法》等。郑小强表示:“最大的进步体现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两部法律的出台。”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法律。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共六章60篇。 它对电影创作、制作、电影发行与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中国电影产业提供了规范。 它为后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也为中国电影“走出去”开辟了更广阔的道路。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综合性、总体性、基础性法律。 它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运行机制、财政投入,实现了我国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

采访记录摘要

媒体参考:今年7月6日,长沙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全国首个影视文化仲裁院。 从全国多地的营商环境和影视文化权益保护来看,还有哪些相关举措? 它的功能是什么?

郑小强:全国各地已经有类似的仲裁调解机构,比如中国电视剧制作行业协会及其法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于2016年成立的“中国影视行业仲裁调解中心”科学与法律仲裁院、青岛仲裁委员会。 旨在为影视行业快速解决争议提供人才培训、专家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服务。

设立影视文化仲裁院是保障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动组建权威、专业的影视文化仲裁队伍,提高影视文化领域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 仲裁本身具有当事人自主权高、最终裁决效率高、不公开审理的保密性等优点。 专业的影视文化仲裁也能在尊重行业惯例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争议解决经验。 、细化行业标准,培育行业规范,促进影视文化健康发展。

媒体参考:版权纠纷是中国的老问题。 从各个角度来看,您认为我国在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方面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郑小强:首先,影视版权人要注意保护自身权利,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版权。 从行业角度来看,可以探索相关组织或协会对符合条件的影视作品进行统一保护。 目前,我国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大多是版权人自行保护,并没有相关组织或协会的统一规范保护。

以《锦绣未央》案为例,抄袭作品的范围很广,但由于抄袭者自行保护自己的版权,因此维权的力量很弱。 庆幸的是,今年5月,《灿烂青春》被法院判抄袭罪。 这样的结果对于被抄袭的原作者以及整个影视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这意味着抄袭是真实存在的。 被钉在耻辱柱上,抄袭者一定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今后,我们可以探索相关组织或协会采取一定的标准,对某些合格的影视作品进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利用大平台的资源优势,另一方面一旦相关影视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维权力量也更强。

业内人士:今年以来,娱乐经纪公司解约纠纷案件频发。 他们背后存在哪些问题? 一般怎么处理呢?

郑小强:关于演艺合同纠纷,目前发生的主要有:合同解除纠纷、片酬分配问题、艺人未经授权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侵犯艺人或经纪公司名誉权、因演艺人员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艺人因不当行为或违法犯罪而被封杀、经纪公司未兑现承诺等。为了避免上述问题,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尊重合同并全面履行。 最终目标是实现双赢。 合同履行期间,如公司造成艺人利益受损,或不良艺人影响公司作品发行的,可根据合同条款追究违约人法律责任。

媒体内参:国家对文化传媒行业的最新立法举措有哪些?

郑小强:今年6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还发布了《文化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正式颁布。 这也将是我国文化产业的又一全面性、整体性、基础性规律。 相信它的实施,将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效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关系。 发展,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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