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法院出台广东首个电子数据证据规程

2024-03-26
来源:网络整理

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为有效证据

广州南沙法院发布广东首部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为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证明、认定标准,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贸区南沙区人民法院)牵头我省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与证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一直困扰法院的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南沙法院统计显示,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绝对数量和比例明显上升:2017年此类案件较2016年增长130%,2018年上半年增长50%与2017年同期相比。%; 案件数量占比也从2016年的5.44%上升到2018年上半年的15.68%。21%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或全部合同条款是通过网络协商达成的。 在某些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此外,电子证据的种类也大幅扩展,从电话录音、视频录音到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证据种类,逐渐成为电子证据的主要种类。 据南沙法院统计,电子证据中最重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各占14%,支付宝和QQ记账约7%。 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纠纷中,还出现了一种新型证据:电子合同。

南沙法院商事庭庭长孙浩表示,目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普遍存在主体认定困难、证据筛选困难、内容认定困难等问题。 以使用最广泛的微信为例。 由于微信并非都是实名手机号码绑定,因此很难确定微信发送者的身份。 纠纷往往发生在事后。 多方进行交易时,通信内容具有随机性,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很难确定哪些证据是有效的。 在内容鉴别方面,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删除,难以判断其真伪。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民商事诉讼程序中,关于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认证的法律规定分散、不系统,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电子证据公证认证机构也很少。 ,这给诉讼参与者带来了问题。 一定很烦恼吧。 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定,旨在解决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认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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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参考了已经颁布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和仍在审查中的《电子商务法》,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多种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有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产生的、有形地代表内容并可随时检索的数据信息。

对于各类证据,《规定》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提供了指导,包括证据固定的方法、使用的存储介质的形式以及庭审期间证据的展示程序。 法院还将在立案窗口和送达答辩材料时提供举证指南清单,对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及时指导,减少当事人的不规范举证行为,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诉讼效率。

《条例》规定了法官接受电子证据的认证流程,明确了电子证据当事人身份的举证责任和标准,指导当事人在能够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公证或认证:公证。

李胜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整体规范框架内,借助这套行之有效的证据制作操作标准,可以帮助当事人一次性提供符合法定证据规则要求的电子证据,从而有效地提高举证效率和审判效率。 ,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由于微信相关电子证据案件占所有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绝大多数,《规定》详细列出了涉及微信的证据要求。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当事人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个人身份。当事人持有的记录双方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利用微信不可更改的特性,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基于微信的聊天记录在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 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的完整聊天信息,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受理微信相关证据时,由于微信不要求实名认证,而是根据对方的微信ID、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证据信息,应用高概率原理来分析确定微信用户的身份。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您可以对双方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对比分析,看看关键内容是否被删除或篡改,并据此做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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