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

2024-03-27
来源:网络整理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

4、单位、个人和银行开具票据、填写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 单位名称、银行名称应当采用全称或者规范缩写;

5、汇票上的单位或银行签名和结算凭证上的单位签名为单位或银行印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结算凭证上的签名或盖章应为个人真实姓名签名或盖章;

6、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金额、开具或出具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 银行不接受变更后的结算凭证;

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同时用中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记载。 两者必须一致。 两者不一致,票据无效; 两者不符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印章等记录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九、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银行间支付结算。 争议。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

(二)钱进谁的账户,谁控制;

(3) 银行不垫付资金。

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对单位和个人依法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予以保密,维护资金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情况;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 、扣除,不得停止企业或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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