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抢微信红包,可以赚取“高薪”外快。 红包的来源其实是一名被勒索的“裸聊”受害者。 洗钱团伙组建微信群,招募受害人进群,胁迫红包,并通过“抢红包”通知群成员转移资金,最终形成一站式敲诈勒索、洗钱犯罪链条……
案例审查
动动手指轻松赚钱
2021年1月,刘某与朋友王某打牌时提到,自己最近经济状况不太好,正在考虑想办法赚点钱。 “我有一份工作可以介绍给你,你只需要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其他什么都不用做,每天都能拿到不少佣金。” 随后,他的朋友王某向刘推荐了一种轻松赚外快的方法。
“光靠双手就能赚钱,哪有这么容易赚钱的方法?不可能违法……”得知这样的“好事”后,刘先生感到惊讶和疑惑,但他无法阻止它。 面对轻松赚快钱的诱惑,他最终答应了。
随后,王某将刘某拉进了一个微信群。 “顾客已经加入队伍,准备抢货了。” 每当组里有新的工作时,组长都会通知大家提前准备。 群里有人发了新的群邀请码,刘某扫码加入新群,继续抢红包。 每轮抢完后,刘某都会按要求将钱转回给群主,群主会拿1%的钱回给刘某作为福利费。
享受着工作轻松、来钱快的好处的刘很快就把妻子吴某带进了集团,一起“赚钱”。 抢了几个红包后,夫妻俩都意识到这个“好工作”来路不明,并向王某核实证实。 然而,他们贪图利益,仍然冒险一搏,并没有选择停下来。
送红包的人
原来是勒索的受害者
就这样,刘某等人每天抢到的红包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 刘、吴等人正在抢红包,那么群里发红包的人是谁呢? 受害人阿伟是被骗在群里发红包的人之一。
2021年2月2日晚,阿伟在家玩手机,与女网友“依依”发起裸体视频聊天。 结果,“依依”用裸体视频聊天威胁他。 随后,在“依依”的要求下,阿伟扫描二维码进群,并陆续发出多个红包。 红包很快被刘某、吴某等人抢走。 但对方显然对此并不满意,三番五次地要钱。 无力反抗的阿伟最终选择了报警。
根据受害人微信收红包记录,警方针对刘某、吴某等人。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被抓获。 经调查发现,两人虽然与“依依”等人没有直接接触,但他们抢走的红包内资金却涉嫌洗钱犯罪链条。 “我知道钱来路不明,但一时冲动,以为钱来得又快又容易……”被捕后,两人在讲述自己是如何为了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时后悔不已。的微薄利润。 够不着。
经审查,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刘某、吴某、王某(分别)等人为谋取利益,明知资金来源违法,仍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协助他人将上游犯罪资金转移至其他国家。 。 其中刘某转账余元,吴某转账余元。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以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对刘某、吴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的陈述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明知该款项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属于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表现。 本案中,刘某、吴某明知其“商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抢红包”帮助转移、转化“洗钱”资金。 他们的行为构成包庇、包庇犯罪行为。 得罪。
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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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而隐匿、转移、收买、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隐瞒犯罪所得或者收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和/或单独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为从犯。 对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惩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帮助犯罪团伙洗钱属于共同犯罪,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大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忌贪图小利,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