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制定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其实施;起草全省廉租住房计划和政策,并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的实施;准备住房保障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制定适合全省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省住房建设计划,指导实施,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关于重大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建议。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标准化。起草和监督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城乡建设的准备和实施依法进行规划,制定城乡规划政策法规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化进程,负责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总体规划和监督工作。实施;对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选址进行审查和备案;负责行政区划规划计划审查的调整;指导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规划管理;参与在区域规划的审查中nd规划和总体土地利用规划;起草全省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和指导意见,并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组织工作。申请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组织申请世界自然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及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结合文物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进行审查和申请。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雕塑的建设。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起草全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参与制定经济评价方法和经济参数进行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起草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各种项目建设标准的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并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其实施,指导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城市土地使用权权利,组织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并提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负责促进住房工业化和住房绩效鉴定,起草房地产开发,住房所有权,住房租赁,住房面积,房地产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房地产,城市房屋购置和拆除,房屋白蚁控制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督实施。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活动,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监督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活动,起草有关勘察设计,建造和施工的地方法律法规施工监理,指导实施工作,制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工程建设,建设,勘察设计咨询规定,监督实施,制定规范各方在建筑市场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的行为规范和监督实施,协助代建企业进行市场准入工作和市场行为监督,组织协调建筑公司和中介机构参与在国际上最终项目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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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城市建设和管理政策,发展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给排水,节水,燃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风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和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和行业执法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指导全省乡镇建设。起草和指导实施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指导乡镇规划,农村房屋建设与安全以及危旧房改造,参加村庄整修,农家院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
(九)负责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制定并监督建设政策,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草案的实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指导咨询行业技术政策的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项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负责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节能以及城市和城市减排的科学技术进步。起草全省住房和城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政策,农村建设,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存入,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导实施和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在住房和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