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公司与胡某达成赔付协议误工费保险金18万元

2024-03-27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3月24日,船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雇主责任保险,船公司员工胡某被列入参保员工名单。

保险单规定雇主责任保险: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每人6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每人2万元; 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船厂工人,因工伤致残。 补偿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标准,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50六级%,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误工补贴每人每天100元,并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扣除100元意外医疗免赔额后,支付80%的赔偿。

2016年8月21日,胡某在工作中,因灰尘溅入左眼受伤。 经靖江新港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膜深度异物感染。 胡某后经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劳动伤残。 但船公司与胡某达成赔偿协议,船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胡媛,并通过网银一次性支付给胡某。

船公司认为

根据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8万元(赔偿限额60万元,八级伤残按30%计算),工伤保险损失6000元(60天* 100元/天)。 医疗保险费600元。

保险公司认为

胡某已到靖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3万元。 航运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仅限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3万元。 性残疾就业补贴以劳动合同终止为前提。 胡某并未实际解除与航运公司的劳动关系,航运公司没有义务向胡某一次性发放伤残就业补贴。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有保险责任,如果有,保险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的要点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船公司对其在保单上的签字没有异议,且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注明“保险公司已向我明确说明该保险类型对应的保险条款”。 结合其提交的保险单,上述规定:“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符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及其附加保险条款的规定。 由此可见,船公司知晓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其次,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负责经济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是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而非责任。 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责任保险的定义。 因此,法院对船公司认为该条款属于减免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及时解释义务的意见不予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根据残疾程度,建立相关的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是:8级伤残相当于个人11个月工资……劳动或者雇佣合同到期或者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者雇佣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残疾人就业补贴; 《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按照《条例》规定解除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或者雇佣关系时,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作为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结算标准为:八级7万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结算标准为:八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_伤残补助金计入什么科目_补助伤残支付性金怎么算

胡先生在一家航运公司工作时,灰尘溅入左眼受伤。 经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缺损八级。 船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胡某与航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航运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3万元的赔偿责任。 船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胡媛支付了工资,其中应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船公司支付赔偿后,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雇主责任险进行赔付。 至于胡某与船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继续受雇、受雇于何处,均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关于胡某并未实际解除与航运公司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但船公司关于剩余15万元伤残保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除了雇主责任保险外,还有附加保险,即工资损失和意外医疗费用。 船公司称损失工资6000元,医疗费600元。 但未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和胡某旷工期间的有效证据。 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船公司支付保险金。

2、驳回原告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记

解决这个案件,首先要明确雇主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异同,其次要分清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条款明确了责任保险的范围,即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为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雇主责任保险存在认识误区。 他们认为,发生保险事故后,即使第三者已获得工伤赔偿,保险人仍应在保险限额之内。 全额付款。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误解的主要原因是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没有明确。

01

雇主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雇主责任保险的种类属于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是雇主。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将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一次性伤残补贴、一次性就业等。补助、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和其他费用。 一般来说,上述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但如果员工已参加工伤保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在保险限额内补偿员工所获得的费用缺口。 意外保险的种类为人身保险,保障员工的生命或身体,被保险人为员工。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补偿的对象是职工。 这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承担的补偿金。 赔偿责任。 因此,意外险不能代替雇主责任险。

02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职工的组织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有权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给予补偿。 另外,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照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 期间伤残就业补贴。 即职工因工负伤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雇主责任保险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 在保险限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经济赔偿责任。 即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在保险限额内。 弥补需要参保人员赔偿的费用,即职工已领取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的,这些费用不属于由保险公司赔偿; 如果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该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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