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

2024-03-27
来源:网络整理

“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

除净利润和亏损、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其他改变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金投资以及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股权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等。

投资者持股比例减少(或稀释)但仍采用权益法的示例:25%-20%。 此时,投资者应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20%稀释持股比例-增资前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稀释前持股比例 25%

理解:

① 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时(反之亦然),投资方:

借:多头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反之亦然)时,投资方:

借:场投-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③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投资方: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是指除①②③以外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 投资者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除①②③以外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一般包括:

A、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投资:

例如,被投资单位接受母公司的捐赠,这是股权交易或资本投资(指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不公平交易。母公司向子公司捐赠资金,但没有交换任何资产,属于股权交易或资本投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不公平交易(股东权益交易)

投资单位:

借方: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投资单位:

借:长投-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B、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可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权益部分(详见负债章节,此处略过)

C、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章节已解释,此处跳过)

D、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例如,A持有B公司20%的股权(权益法),B公司净资产账面值为100万,B公司其他股东向B公司增资50万,则A公司持股比例为降低至15%(仍采用权益法)

A目前持有B公司净资产份额:150*15%=22.5

A原占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100*20%=20

第二:

借:银行存款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第一的:

借:长投-其他权益变动 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5

投资方之所以会在其他股东增资时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是因为其他股东增资后,投资方增资前后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

例如,A、B各持有C公司50%的股份,C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60万。

答:30(权益法)

乙:30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增资30万,甲、乙各占1/3、2/3股权。 C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变为90万。

此时:

A:90×1/3=30(仍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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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0×2/3=60

尽管增资前后A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A所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没有变化,因此未进行调整。

若增资前后因持股比例变化而导致净资产份额发生变化的,则需对“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进行调整。

投资者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股权时,应当按照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股权时,该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资本储备 - 其他资本储备

贷:投资收益

或准备相反的条目

理解:

①权益法(25%)→权益法(10%),权益法期间确认的资本公积按照处置比例转为投资收益

出售一部分后,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本质没有改变,因此相应的资本公积可以按比例结转投资收益。

处置后为什么要结转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损益的核算,包括处置和持有期间的损益。

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意味着投资者也能按比例获得相应的收益,相当于把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这是通过投资获得的利润,所以按照他应该享受的比例:

借:场头

贷:投资收益

除涉及投资收益的净利润(及未实现内部损益)外,当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发生变化时,投资方将同时按相应比例增加自身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

借:场头

贷:资本储备(反之亦然)

在实际处置之前,投资者只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没人知道能卖多少钱。

处置价款收到后,股权转入损益,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借:资本公积金

贷款:投资收益(反之亦然)

②权益法(20%)→金融资产(5%或全部出售),账面资本公积全部转为投资收益

由于股权投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性或非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工具章节已说明)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固定账户,不再单独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变动。

因此,长期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权益法下持有的所有者权益相应比例全部转为投资收益。

(也可以看作是先出售全部长期投资,将权益法下持有的所有者权益相应比例全部转为投资收益,然后再花钱购买一小部分股权,核算为金融资产)

5.4 投资者持股比例增加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为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股权投资。 会计

在新的投资日,新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新投资日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商誉或与原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计入损益的金额。

理解:重点是,增资后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前提下:首次确认长期投资时的调整金额和后确认长期投资时的调整金额增资必须综合考虑(累加)才能最终确定具体的调整。 数量

例如,A支付30万元购买B 20%的股权,则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第一的:

借:龙头30

贷款:银行存款30

支付对价30>应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20%=20,视为商誉10,不调整

A再支付10万购买B的10%股权,持股比例达到30%,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此时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万元

借用:长投10

贷款:银行存款10

已付代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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